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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药品不标有效期一律禁售
http://www.100md.com 2001年9月13日 《当代健康报》 2001.09.13
     本报讯 据《扬子晚报》报道,日前,国家药监局向各类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发出通知要求:自2001年12月1日起,凡是不标明有效日期的药品都不得生产和销售。

    根据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规定,2001年12月1日前已生产但未出厂销售的没有制定和标明有效期限的药品,不得出厂销售;药品生产企业应对该类药品再进行有关稳定性试验,并根据试验数据和结果确定药品有效期,报省(市、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在药品每一最小包装单位上标明该药品的有效期限后方能出厂销售。对上市的中药,药品生产企业应根据中药既往储存时间和质量的实际情况,在保证药品质量、承担相应质量责任的前提下确定有效期,最长时间不得超过5年。,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