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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口药品加道“紧箍咒”
http://www.100md.com 2001年12月6日 《当代健康报》 2001.12.06
     以往,外国药品入境后不再被检验,使得外国药品在国内市场上享受着如入“无人之境”的“超国民待遇”。对此,新法规定,进口药入境后的“免检特权”也将被解除。进入国内市场的进口药将与国产药一样,随时接受药检部门的抽检,开始享受同等的“国民待遇”。同时,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外国药企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新法第39条规定:“经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进口,并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也就是说,即使某药在国外已上市,进入中国时,除需要经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注册外,还要对其技术资料和有关证明文件进行查验。必要时要在我国进行临床试验,其药品质量标准要经实验室复查。凡没有获得药品进口注册证书的国外药品将被作假药论处。,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