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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义诊”不能乱来了国家为义诊活动定规矩
http://www.100md.com 2002年1月10日 《当代健康报》 2002.01.10
     搞“义诊”不能乱来了

    国家为义诊活动定规矩

    本报北京讯 国家卫生部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组织义诊活动前,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卫生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说,义诊应当是提供医疗、预防、保健等咨询服务的非商业性社会公益活动。但近年来,义诊活动中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行为,有的单位和个人甚至以义诊的名义非法行医,欺骗群众、诈骗钱财,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为此,卫生部规定,从现在起,义诊组织单位原则上应组织本地区的医务人员在本地区范围内举行义诊,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30日到义诊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需跨县(区)、市(地、州)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义诊时,组织单位应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30天分别向其所在地和义诊所在地县(区)、市(地、州)、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擅自组织的义诊、超出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义诊内容和擅自变更义诊时间、地点等行为一律禁止。

    义诊组织单位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一是义诊情况说明;二是组织单位法人代表签发的责任承诺书;三是参加义诊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有效证明;四是参加义诊医务人员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同意其参加义诊的证明;五是在城镇公共场所开展义诊须提供城管等部门的同意书。

    卫生部提醒百姓,区别是否真正义诊的方法是:如果义诊者推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等,非法作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等广告或从事其他商业活动,那么,义诊者的身份和义诊的合法性十分可疑,群众可据此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康 文),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