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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法制社会的医患关系
http://www.100md.com 2002年8月15日 《当代健康报》 2002.08.15
     面对法制社会的医患关系

    随着医疗市场透明度的增加,病人权益的日益扩大,病人和家属的维权意识也逐步增强。这无疑是社会发展进步的一大表现。但任何新生事物的涌现,在肯定其有利一面的同时,其不利的一面也伴随而来。随着病人维权意识的增强,医疗或护理纠纷也逐渐增多,有些病人还表现为“过度维权”,不管违不违犯院规,医护都得听我的,病人要求科室或医院索赔的事例已屡见不鲜。当病人不满意索赔结果时,他们会直接在新闻媒体上曝光,还有的诉诸法律,把医院推向被告席。为此,医院形象受到严重损害,社会信誉降低。

    我国民法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指出:“消费者的权利就是病人权利。”《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每一位医务工作者,都应该认清形势,更新观念,将医患关系重新界定为法律关系,学法、懂法、用法,在从事医疗护理活动时,一定以卫生法规为准绳,从各个方面保护病人的合法权益,做好本职工作,让每一个病人怀着希望而来,带着满意而归。

    (邓荣秀),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