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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死不救属于医疗事故
http://www.100md.com 2002年8月29日 《当代健康报》 2002.08.29
     本报讯 据《新快报》报道,实施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后,会不会导致部分医生怕担风险而不敢抢救病人?记者日前从中华医学会广东分会获悉,急、危、重病人送到医院时,如果医务人员借故推诿或不负责任将病人转院,延误有效抢救时机的,将可能被视为医疗事故;而属于抢救行为的,则不属于医疗事故。

    有关人士解释,在抢救过程中,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即再没有其他措施可以应急救治),有些抢救行为有可能给病人造成损害,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抢救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保护病人的生命和健康权利,救死扶伤,治愈疾病。同时医务人员应把病人的病情、抢救措施、风险和可能导致的损害后果等如实告知病人及其家属,并记录在案,经病人或其家属同意签字。在这种情况下,抢救行为不属违法行为。,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