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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759354
患者的肖像权不容侵害
http://www.100md.com 2003年1月2日 《当代健康报》 2003.01.02
     [案情]

    朱某向法院起诉,控告曾为她治好“重症肌无力症”的陈医生。因为陈医生在给某报撰文介绍治疗此病的文章时,提供了十几张典型病症照片,编辑从中选登了朱某的两张(治愈前后各1张),并公开了朱某的姓名。朱某看到登出文章及照片,认为侵犯了她的肖像权,与陈及报社交涉,可陈医生认为他是为科研而使用的,他有这个权利。朱遂诉于法院。

    [评析]

    这是著名的全国首例病人诉医生侵犯肖像权案件。对此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这是病人恩将仇报;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这是医生侵权。而且法院的判决也不相同:一审判决原告胜诉,医生侵权成立;二审判决医生侵权不成立,原告败诉,但今后使用患者照片,须经患者同意。从伦理道德的角度看,这反映了人们在医患关系认识上的冲突:

    1.陈医生有恩于朱某,但同朱在人格上和法律上仍然是平等的。朱某在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时,走上法庭,这并不违反道德原则。

    2.在一定意义上,疾病也是一种隐私,患者在治病过程中,允许医生拍摄、使用自己的病症相片,不是无条件的,这只能限定在为患者自身治疗疾病的范围内,只能限定在医生留作资料保存或不公开前提下的研究之用范围内。而陈医生和某报在未与朱某商量的情况下,就把她的病症相片和姓名在报纸上刊登,将其疾病公诸于世,这显然超出了医生的权利,违背医患关系平等的道德原则。

    3.尽管从法律意义上来看,陈医生没有侵权,因为他不是为“营利目的”而是为科学研究才使用患者照片的。但从道德的角度看,他却超出了自己的权利,因此,法院也要求广大医务工作者今后在使用病人照片时,要事先与病人商定。 (黄仪),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