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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的生育权谁来保障
http://www.100md.com 2003年3月21日 《现代护理报》 2003.03.21
     最近出台的《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一条规定,即“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生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现代护理报2002年11月15日第6版曾予以报道)此条规定的立法本意和初衷是好的,它保护了未婚妇女的生育权,使终生不结婚的妇女与已婚妇女享有平等的生育权。但是,它所带来的负面效应以及与法理和其它法律、法规的冲突也不容忽视。

    首先,如果已经生育一个子女的未婚妇女以后又决定结婚了,按照该条例的规定,就不能再生孩子,那么婚后丈夫的生育权如何保护和实现?2002年9月1号实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明确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就是说男性也有生育权。难道为了保护未婚妇女的生育权就得牺牲男性公民的生育权吗?为避免此种情况的发生,只有未婚妇女真的按照其当初的决定而终生不再结婚。但是这一承诺具有强制性吗?根据《婚姻法》第二条,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如果已经生育的未婚妇女又决定结婚,谁能强制她不许结婚?结婚自由是法律赋予她的权利。既然不能强制她不许结婚,那么就不能避免上述冲突。

    其次,既然该条例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公民有生育的权利”的规定,明确指出了妇女有未婚生育的权利,那么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生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男性公民也应该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手段生育一个子女,而该条例并未指出未婚男性公民有此权利,这又如何解释呢?这是否是另外一种不平等呢?同样是公民,为什么对未婚男性的生育权可以置之不理呢?

    最后,有人担心此规定会纵容“包二奶”,导致未婚妈妈增多的现象。笔者认为,单从该条例的规定上看并不会导致这一结果,因为该条例是规定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而“包二奶”产生的未婚妈妈明显是通过非法手段生育的。但实践中如何区分是通过合法手段还是非法手段生育的呢?这无疑是给“二奶”们一把保护伞,纵容她们去破坏他人家庭,影响社会安定。(陈飞),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