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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次以“消法”判决医患纠纷
http://www.100md.com 2003年4月17日 《当代健康报》 2003.04.17
     患者陈家根诉长沙市中心医院分院人身损害赔偿医患纠纷案,日前由长沙市开福区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做出一审判决,患者陈家根胜诉,获得双倍赔偿医药费268元。这是全国首次以“消法”判决医患纠纷,第一次认定患者也是消费者。

    2002年11月6日,家住长沙市太平街的陈家根因身体不适来到长沙市中心医院分院(原长沙市第二医院)进行治疗。这家医院医生在为其进行B型超声检查后,诊断为“慢性前列腺炎”,并开具了“抗炎方合四味汤14剂,氟胍酸胶囊4盒”处方。陈家根当即在医院花费154.8元购买了中西药,其中14剂“抗炎方合四味汤”为医院制剂的袋装中药剂。陈回家后,按照医生的要求服用该药,不料,陈随即出现了“食欲差、性生活低下”等症状。

    经过多方了解,陈家根发现,原来长沙市中心医院分院根本就不具备中药制剂生产的合法资格,向他销售的“抗炎方合四味汤”也没有向药监部门申请备案。陈家根认为医院方把这种违规制剂销售给作为消费者的他,严重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陈由此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长沙市中心医院分院向他双倍赔偿医药费268元、精神抚慰金315元,并书面公开道歉。

    法院认为,陈家根作为患者在被告处就医实际是接受被告医疗服务以及从被告处购买药品两个紧密相连的过程,而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购药过程中,这与消费者从药店购买药品无实质区别,原告与被告的关系可认定为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而被告在整个过程中对原告实施了欺诈行为。据此,开福区法院依据《消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作出要求长沙市中心医院分院双倍赔偿原告陈家根医药费268元,驳回原告其他请求的判决。 (文华),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