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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一患者靠《消法》打赢官司
http://www.100md.com 2003年4月21日 《中国医药报》2003.04.21
     患者陈某诉长沙市中心医院分院人身损害赔偿医患纠纷案,日前由长沙市开福区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做出一审判决,长沙市中心医院分院赔偿原告陈某医药费268元。., http://www.100md.com

    据称,这是全国法院首次以《消法》判决医患纠纷,第一次认定患者也是消费者。., http://www.100md.com

    2002年陈某因身体不适,来到长沙市中心医院分院(原长沙市第二医院)进行治疗。陈某在该医院花费134元购买了医生开具的医院制剂。据陈诉称,他回家后,按照医生的要求服用该药后,随即出现了“食欲差、性生活低下”等症状., http://www.100md.com

    经过多方了解,陈某发现,长沙市中心医院分院根本就不具备中药制剂生产的合法资格,向他销售的药物,也没有向药监部门申请备案。., http://www.100md.com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原告与被告的关系可认定为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被告为原告开处的药物并未注明药液成分、功效、主治、生产日期等,侵犯了原告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被告未向法院提供陈某同意代客煎药的签名,被告开具给原告的两张医药费发票上也均未注明收取了原告代客煎药手续费14元,据此不能视为原告已接受及认可了被告提出的代客煎药服务;卫生部颁布的《医院药剂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协定处方也应向地、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制备。而被告对此未提供证据证明已经过审核批准,故应视为非法制剂,被告对此有欺诈行为,应双倍赔偿原告购买药品的费用。., http://www.100md.com

    《农村大众》2003-04-14(《农村大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