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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传染病刑事案件的最新司法解释
http://www.100md.com 2003年5月22日 《当代健康报》 2003.05.22
     [编者按]近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非典时期出现的一些不法行为定性,做出对传染病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借以规范社会行为。正如近来媒体讨论的那样,与“非典”防治相关联的法律法规问题多种多样。病区的“非典”患者,不顾疫情的传播擅自逃出隔离区,该如何罚?公司老板知道员工有可能患有“非典”,还要求该员工参加全体会议,该公司老板该不该受到惩罚?部分广告高喊“可预防非典、治疗非典”欺骗顾客,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该不该承担责任?诸如此类的问题,我们都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来严格规范,本版从十三个方面解读这些司法解释,让广大读者进一步了解非典时期的相关法规。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导致重大损失可判死刑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灾害。司法解释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防治“非典”失职者可判刑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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