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中医药 > 中医药快讯 > 中国医药报 > 正文
编号:10642343
已被其他执法机关处罚涉药案件的处理
http://www.100md.com 2003年5月31日 《中国医药报》2003.05.31
     案例:2003年2月26日,某地卫生行政部门接群众举报,诉当地无证药贩徐某外出购买预防性生物制品,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并立案。当日徐某在外省某试剂站购买甲肝乙肝疫苗若干,并从某医药公司购进芬必得、云南白药胶囊若干。2月27日凌晨,徐某在向家中搬运所购药品过程中,被当地公安联防大队发现并举报至当地药监部门,药监部门受理并立案查处,随即对其购进的上述药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2003年3月12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对徐某无证非法经营疫苗行为作出了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y}-!;3, 百拇医药

    分析:1.疫苗的定性及其管理机构。《药品管理法》第102条关于药品概念的规定中,药品的内涵中包括疫苗。虽然目前由于疫苗这一预防性生物制品流通的特殊性,在《药品管理法》第104条中,对其流通实行特殊管理,但并不影响药监部门有权力和有义务对其生产、经营、使用实行监督管理。y}-!;3, 百拇医药

    2.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合法性。由于我国法律出台和颁布时间的先后不同,以及各法律间的衔接存在一些问题,现行的《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69条中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对无证非法经营疫苗的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故此案中卫生行政部门对徐某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合法的。y}-!;3, 百拇医药

    3.此案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4条的规定,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此案中药监部门不应再对徐某无证经营疫苗作出罚款处罚,但应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甲肝、乙肝疫苗予以没收,并对其无证经营芬必得、云南白药胶囊的行为进行处罚。但若此案中徐某所购进的甲肝、乙肝疫苗属于假劣药品,由于与无证非法经营不属于同一违法行为,药监部门仍可以对其销售假劣药品行为作出包括罚款在内的行政处罚决定。另根据“五不放过”的原则,应将某试剂站无证经营疫苗和某医药公司向无证个人销售药品的违法行为通报对方药监部门,以便对方药监部门对两单位进行处罚。(周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