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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开始实施警示制度 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受处罚,两年内不受理审批申请
http://www.100md.com 2003年6月12日 《当代健康报》 2003.06.12
     本报讯 (记者 张春丽 通讯员 赵云刚 张智辉) 6月6日,记者从山东省济南市药监局获悉,济南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依据《山东省药品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用药不良行为警示制度管理办法》开始在辖区内的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中实行不良行为警示制度。

    据介绍,不良行为是指药品经营、使用单位违反《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其它法律法规,受到警告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凡有不良行为记录的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从严审查或依法不受理其药品批发、零售连锁、零售企业的开办、定点药店推荐、麻醉和精神药品定点、GSP认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年检、《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年检、医疗机构制剂的审批等方面的申请。

    不良行为自记录起两年后,被记录单位可提出清除该项不良行为记录的申请,经确认不良行为切实改正后,省、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注销该项不良行为记录。,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