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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咋办——专访济南军区一○六医院副院长、医学法律专家张静
http://www.100md.com 2003年6月12日 《当代健康报》 2003.06.12
     ——专访济南军区一○六医院副院长、医学法律专家张静

    □本报特约记者 李义福

    医疗纠纷不仅是当前社会热门而沉重的话题,也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热点、难点。在目前一些医疗界人士的观念中,医疗纠纷的解决仍然以行政手段为主,以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依据;但在社会大众和患者的观念中,摆脱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束缚,采用民事诉讼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显而易见的趋势。这些理念上的冲突,在现实生活中极易出现一些激化的矛盾,致使医患双方各自人身伤害的案件时有发生。因此,掌握了解医疗纠纷的基本知识,对于双方更好地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尤为重要。

    医患这一对矛盾的产生、发展在不同的时期具有其不同的特殊性,如何均衡医患双方的利益关系,需根据国家法制健全的程度来定,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下,对医患矛盾和医疗损害赔偿的现状及处理是人们所关心的问题。对此,记者采访了济南军区法律顾问处律师、一○六医院副院长、副主任医师、医学法律专家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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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纠纷导致的医疗损害赔偿越来越多

    自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及9月1日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后,全国涉医诉讼的案件数量确实大幅升高,且上升趋势比较明显。

    对这个问题应该怎么看呢?张静说,这个问题要从几个方面来看,要求医疗损害赔偿的确实有所增加,在排除了极个别人无理取闹以外,一个主要原因是人们的法制观念不断增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有所提高;另外,社会的整体法制水平的提高和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大,也是形成这种现状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根据中华医院管理学会2000年对全国326所医院的调查结果显示,当年发生医疗纠纷的医院竟然占医院总数的98.4%,医疗事故的发生率与床位数、住院病人数及手术数量成正比相关,并有不断上升趋势,从医院等级看,等级越高发生率也越高。三级医院每年在十例以上,有24.5%的三级医院超过了每年30起。原因是医院越大,收治的疑难重症患者越多,医疗纠纷就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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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2000年326所医院的医疗纠纷索赔金额约6000万元,平均每所医院21万元。目前,全国共有县以上医院近二万所,按20万/年/院推算,一年的索赔金额高达42亿元,占全国县以上医院总收入的5.9%。由于没有权威部门对2001年和2002年的数字进行公布,但从收集到的资料对鲁、豫两省部分三级医院的医疗纠纷发生及可能赔付额进行分析,平均每所三级医院严重医疗纠纷的发生在每年20例左右,调解赔偿和诉讼赔偿的总和在30万元左右,这样推算,全国一年因医疗损害赔偿总额应在70亿元~80亿元左右,这个数字也可谓触目惊心了。

    医疗纠纷诉讼处理难度大,社会各界指责非难多,法院判赔数额大,成了医疗损害赔偿的新特点,湖北一双胞胎脑瘫婴儿医疗纠纷案医院被判案赔偿290万元人民币,更有甚者,在北京、湖南等地还出现了故意伤害医务人员的恶性案件。

    医疗事故、医疗过错、医疗纠纷三者的区别

    对于这个问题,很多人可能不十分明白。其实三者大有区别,尤其对医疗损害的赔付会有很大影响。张静律师就这个问题做了进一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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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纠纷(事件)不同于医疗过错,也不同于医疗事故,主要是指求医人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或终结后,因发生非医疗必要的或非疾病自然归转的不良后果,因此与医方之间就不良后果发生的原因、性质、因果关系等方面以及医疗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分歧和争议,并要经过卫生行政或法律诉讼解决责任认定与经济赔偿问题的行为。简单地说就是医患之间因医疗服务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合同终结后的权利义务发生的以赔偿为主要请求的行为。

    医疗过错是一个司法鉴定中常用的语言,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因医疗单位(法人)或医务人员的故意或过失导致患者具有损害事实的发生,而且过错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犯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纠纷、医疗过错和医疗事故三者的关系:在一般情况下中只要构成医疗事故肯定有过错,只要有过错就很可能会有纠纷。三者的关系是纠纷范围可以包括过错,过错的范围又可以涵盖全部的事故,医疗纠纷仅是患者认为有过错的可能,但是否存在医疗事故、差错,是否确有医疗过错,有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和人民法院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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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证责任倒置”的基本含义

    这个举证责任倒置是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涉医诉讼的一项新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无过错及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与一般的举证责任即“谁主张举证相对应的一种特殊规定。“举证倒置”的一个核心问题是举证责任的分配,对于分配给你的举证责任,当你无法完成时,就是举证不能。第二步就是过错推定,在你举证不能时,不是认定你有过错,而是推定你有过错。第三步就是过错责任的承担,这才是举证倒置的关键,也是目的所在。

    这是一个法学理论问题,作为一般患者没有必要去都把它们搞清楚,自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医疗侵权诉讼实行举证倒置后,就引起医务界的广泛争论。现在,举证倒置实施已一年了,仍有不少医务人员对此不能理解,难以接受,认为举证倒置会违背医学科学发展规律,容易导致医疗卫生资源浪费,甚至会恶化医患关系,认为这样做不利于医学事业的发展。但是,举证倒置对患者这个弱势群体的保护确实是显而易见的。患者如果认为医院在诊治过程中具有过错而提出诉讼,医院就要为其没有过错做出证明、辩解,如不能证明,法院就会使用过错推定原则,推定医院有过错,并判定其承担责任,在近期法院公布的一些典型案例看,很多医院就是因为举证不能被推定无过错而承担赔偿责任的。当然,涉医诉讼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活动,真正在诉讼活动中的情况会很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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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现医疗损害怎么办

    按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现了医疗损害的行为,患者和医院都有三条路可以选择,这就是协商调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诉讼。

    协商调解就是医患双方对可能已经发生的损害事实进行商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等中间机构的主持下根据损害事实和有关的规定,主要是对赔偿额和其它有关事宜达成一致。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主要是在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主持下,由相关的专家对医疗损害的事实做出鉴定,明确具体责任并对赔偿等做出结论。

    诉讼就是针对发生的医疗损害情况,主要是患者到人民法院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主张由医疗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三种办法各有利弊。由于医疗损害赔偿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医学、法学的很多专业,从我个人经验看,调解协商简便易行,但往往给付的金额偏低,这是因为你作为患者几辈子就遇见这一件事,根本谈不上什么经验。而对方却是“身经百战”,,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