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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我们能否选择——生命权引起各国广泛争议
http://www.100md.com 2003年7月24日 《当代健康报》 2003.07.24
     编者按:“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裴多菲的诗词传诵已久。对于欲取安乐死的人们来说,这话说得有点过于轻巧。——有时候,死亡的选择我们难以做到。

    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人的生命权引起了各界争议。从法律上说,各国法律基本反对安乐死,视安乐死为杀人或谋杀罪。另一方面,主张安乐死的运动方兴未艾。

    1976年,美国加州颁布《自然死亡法》,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有关安乐死的法案。它使得末期病患者有权利做出拒绝治疗(如放弃人工呼吸器等)的决定。1994年11月在美国俄勒冈州的一次全民公决中,通过一项议案。这项议案使得安乐死在有限制的条件下不是非法的,即容许医生给晚期病人提供自杀药方。

    1996年5月25日,澳洲北部领土通过“临终患者权利法案”。根据这一法律,允许开业医生按照一定的准则结束患者生命。该法案于1996年7月1日起在澳洲北部领土生效实施。这是世界上第一宗名符其实的“安乐死合法化”立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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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3年,荷兰法院对一位给自己的母亲注射致命剂量吗啡的医生判处监禁一个星期,缓刑一年。这被认为是为安乐死开绿灯的第一个案例。1984年,荷兰高等法院推翻了对一位给病人实施安乐死的医生的有罪判决。1993年,荷兰议会通过一项法案,规定实施安乐死仍然是一种最多可判12年监禁的刑事犯罪,但医生同时被告知不会因此受到起诉和惩罚。1997年,政府在调查后发现,多达60%的安乐死案例由于医生害怕受到追究而不敢主动报告,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决定对有关政策进行改革,并于1999年正式向议会提出了承认安乐死合法的法案。该法案规定:凡16岁以上的人,若患绝症到生命末期,均可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安乐死。12岁至15岁的青少年有此要求必须经其父母同意。2001年4月10日荷兰议会一院(即上议院)以46票赞成,28票反对,一票弃权的结果通过“安乐死”法案,在荷兰女王贝娅特丽克丝签署并经官方公布后,这项法案将成为法律立即生效。从而使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把“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现在,荷兰每年大约有25000人以安乐死的方式告别人生。然而荷兰执行安乐死同样有十分严格的限制:①病人必须在意识清醒的状态下自愿接受“安乐死”并多次提出相关请求,医生则必须与病人建立密切的关系,以判断病人的请求是否出于自愿或是否经过深思熟虑,这项规定实际上排除了“死亡旅行”,即非荷兰病人到荷兰寻求“安乐死”的可能性。②根据目前通行的医学经验,病人所患疾病必须是无法治愈的,而且病人所遭受的痛苦和折磨被认为是难以忍受的。医生须向患者如实通报其病情及以后的发展情况,并和病人必须就每一种可能的治疗手段进行讨论,只要存在某种医疗方案可供选择,就说明存在着治愈的可能。③主治医生必须与另一名医生进行磋商以获取独立的意见,而另一名医生则应该就病人的病情、治疗手段以及病人是否出于自愿等情况写书面意见。④医生必须按照司法部规定的“医学上合适的方式”对病人实施“安乐死”,在“安乐死”实施后必须向当地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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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5月16日晚比利时议会众议院通过一项法案,允许医生在特殊情况下对病人实行安乐死。这项法案是以86票对51票的结果得到通过的,将会在3个月之内生效。比议会参议院已于去年10月批准了这项法案。按照该法案,实施安乐死的前提是病人的病情已经无法挽回,他们遭受着“持续的和难以忍受的生理和心理痛苦”。实施安乐死的要求必须是由“成年和意识正常”的病人在没有外界压力的情况下经过深思熟虑后自己提出来的。法案同时规定,病人有权选择使用止痛药进行治疗,以免贫困或无依无靠的病人因为无力负担治疗费用而寻死。

    美国、荷兰、澳洲、比利时为安乐死立法似乎走在世界前例,我们以怎样的心态看待呢?我们知道国情的不同是立法的重要依据,以荷兰为例,至少有四个因素与其它国家不同:①荷兰的医疗服务在全世界来说,可以说是水准最高的国家之一。95%以上的公民有私人医疗保险。长期疗养也包含在保险范围内,而且涵盖没有私人保险的少数人民。②缓和医疗非常进步。几乎每一家医院都有疼痛控制及缓和医疗中心。与之相较,其他国家的类似中心少而昂贵。③荷兰的家庭医师制度推行得很不错。大部分的病人与医师都有长久的友谊关系。这两点都是其他许多国家所不及的。④荷兰教徒不足总人口的50%。荷兰反对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少数人多是将自己的观点建立在宗教信仰基础上的。 (洋 子),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