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中医药 > 中医药快讯 > 中国医药报 > 正文
编号:10640914
对无购进票据的药品可查封扣押
http://www.100md.com 2003年8月30日 《中国医药报》2003.08.30
     案例:某药品监管局发现某药店购进的一批药品无购进发票及调拨单。该局经主管领导批准,对这批药品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扣押,并以其涉嫌从非“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为由立案调查。该药店则以这批药品只是没有购进票据,并非是“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药监部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影响其药品销售为由,拟提起行政复议。s;^u-, 百拇医药

    分析:本案涉及法律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s;^u-, 百拇医药

    到目前为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没有对《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五条作出明确解释。但是,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药监市[2003]63号文件,发布了《药品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了药监部门应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十九种情形。“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或无进货凭证的”是其中之一。s;^u-, 百拇医药

    《规定》虽然不是有权机关对法律的解释,但它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领导和管理本部门所辖行政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对行政相对人具有拘束力和强制执行力;对行政机关具有确定力,对具体行政行为具有适用力。在行政复议时,复议机关审理案件可以其为依据;在行政诉讼时,当事人也可以以其作为论证相应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与合法的根据。s;^u-, 百拇医药

    因此,药监部门对无购进票据的药品,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是合法有据的。(陈兴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