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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价优于推定价——对《非法制剂货值金额的计算》一文的商榷
http://www.100md.com 2003年9月20日 《中国医药报》2003.09.20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本章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药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药品的市场价格计算。{k, http://www.100md.com

    若当事人拒不提供成品制剂的货值鸲睿颐强梢韵韧ü喾降鞑槿≈さ陌?br>法,从买受人(患者)处了解其实际购进价,即该成品制剂的标价,即可推算出货值金额。中药制剂原料粉的货值金额可依该文之方法计算。如果当事人确实没有销售药品,无法得知该药品的交易价格,再按同类药品的市场价计算。假若跨越第一步,直接按后者计算,有二点不妥:一是违背了《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一条的立法宗旨:即未核实标定价而直接按推定价计算。二是有悖于公平、公开原则。这些中药制剂是市场上没有的品种,所以“同类药品”的概念范畴过大,可操作性差,也不易算准违法所得。我局在检查中遇到过一类似案件,当事人所配制的一种所谓“治咳嗽秘方”的制剂,十丸一袋,卖给患者竟要65元,而市场上同类药品的平均价不过十几元,如果不查证其售出价,则有可能让违法者逃避了应有的法律责任。{k, http://www.100md.com

    所以,笔者认为类似问题应坚持“交易价优于推定价”的原则。{k, http://www.100md.com

    (《非法制剂货值金额的计算》一文刊登于8月9日本版。){k, http://www.100md.com

    陕西省咸阳市药监局三原县分局 张少辉(张少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