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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640346
以药抵债的行政法律问题
http://www.100md.com 2003年9月27日 《中国医药报》2003.09.27
     在经济活动中,常会出现“以物抵债”的情况。“以物抵债”,是指以财物抵偿债务(通常是指金钱债务),即债务人将自己的财物交付给债权人所有,从而消灭相应的债务。药品也是一种财物,药品生产经营者负债也是常见现象。这样,在药品流通过程中,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以药抵债”问题。由于药品是特殊商品,所以“以药抵债”行为相对复杂,既涉及民事法,也涉及药监行政法。本文较详细地分析了“以药抵债”中的种种违法行为及其定性,希望对药监执法人员处理此类问题有所启发。@0/$.6, 百拇医药

    ——编者按@0/$.6, 百拇医药

    ■案情@0/$.6, 百拇医药

    ××药店(个体零售企业)业主吴某某的丈夫李某,欠××服装厂购货款32000元。该厂提出,××药店是吴某某与李某夫妻共有财产,应以药店的药品抵债。2002年1月10日,出于无奈的吴某某同意以药抵债,于是,该厂和××个体诊所一起挑选了一批西药,并由服装厂取走,抵偿了债务。后来,该厂将抵债取得的药品折价卖给该个体诊所,取得价款15400元。@0/$.6, 百拇医药

    ■处罚@0/$.6, 百拇医药

    当地药监局在处理这个案件时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服装厂虽然取走抵债药品,但已交给个体诊所,吴某某也知道药品最终卖给了诊所,所以,该服装厂只是转手而已。主张不对该药店以向无证单位违法提供抵债药品为由实施行政处罚,也不宜以无证经营药品为由对该服装厂实施行政处罚,而只能对该药店以向非法渠道销售药品为由从轻处罚,对该个体诊所以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论处。@0/$.6, 百拇医药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吴某某知道这批药品最后由××个体诊所接受,但是,吴某某没有将这批药品出售给××个体诊所,因此,不能否定以下三个事实:1.吴某某向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服装厂违法提供抵债药品;2.服装厂向××个体诊所无证出售药品;3.该个体诊所从非法渠道进购药品。因此,应当对该药店以向无证单位违法提供抵债药品,对该服装厂以无证经营药品,对该个体诊所以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为由实施行政处罚。@0/$.6, 百拇医药

    该局集体讨论后,采纳了第二种意见。@0/$.6, 百拇医药

    此案涉及以药抵债中违法行为产生的条件及如何定性等问题。@0/$.6, 百拇医药

    ◆以药抵债中违法行为产生的条件@0/$.6, 百拇医药

    《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对以药抵债问题没有做出规定,《┢妨魍喽焦芾戆旆ā罚ㄒ韵录虺啤栋旆ā罚┑诎颂鹾偷谑奶醵源擞泄娑ā?br> 从这两条规定中可以看出,以药抵债违法行为的构成必须具备四个条件:1.违法行为人必须是合法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如果无证生产、经营药品,又以其药品抵债,应当以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论处;2.抵偿债务的药品必须是合格药品,否则应以销售假劣药品论处;3.向无证单位或者个人抵偿债务而提供药品。如果向有证单位提供抵债药品,若无其他违法行为,是合法的;4.造成接受药品的债权人无证经营药品。债权人虽无证接受抵债药品,但若没有将药品销售出去,就不构成违法行为。

    这两条规定解决了这么一个问题:禁止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向无证单位或者个人违法提供抵债药品,但是显然不能解决以药抵债所产生的所有问题。g+es, 百拇医药

    ◆以药抵债相关违法行为的定性g+es, 百拇医药

    1.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虽然向无证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药品,但接受药品的无证单位或者个人(债权人)没有实施无证经营药品行为,如接受抵债药品的无证单位或者个人将药品用于本单位工作人员或自己,没有从事药品经营活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对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向无证单位或者个人违法提供抵债药品为由实施行政处罚。但是,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如果构成向非法渠道销售药品的,则应以向非法渠道销售药品定性论处。g+es, 百拇医药

    2.药品生产企业以非其生产的药品,向无证单位或者个人抵偿债务,是否也应以向无证单位或者个人违法提供抵债药品定性处罚?g+es, 百拇医药

    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自己生产的药品,而不能销售非其生产的药品。以药抵债是以药品换取金钱的一种表现形式,只不过换取的金钱直接抵偿了债务,饩褪撬担袢耸导噬辖?br>了药品销售活动。g+es, 百拇医药

    药品生产企业将非其生产的药品向无证单位或者个人抵偿债务,涉及到三个性质相近的违法行为:向无证单位或者个人违法提供抵债药品,向非法渠道销售药品,无证经营药品。根据一事不再罚原则,药品监督管理机关不能对一事产生的这三个违法行为各自作出行政处罚,而只能避轻就重,以无证经营药品定性处罚为妥。g+es, 百拇医药

    3.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超出有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债权人的经营或者使用范围提供抵债药品,有证债权人接受抵债的,对负债方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虽不能以向无证单位违法提供抵债药品定性处罚,但应当对其以向非法渠道销售药品论处;同时,债权人超出经营、使用范围接受抵债药品,应当以无证经营药品论处。g+es, 百拇医药

    4.药品零售企业向无证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抵债药品如何处理?g+es, 百拇医药

    (1)带有批发性质的以药抵债药品零售企业采取以药抵债方式,向无证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大宗药品、带有明显批发性质的,依法应以无证经营药品论处。即使债权人持有许可证,也不适用《办法》的相关规定,同样应对提供抵债药品者以无证经营药品论处。

    (2)带有零售性质的以药抵债药品零售企业向债权人个人提供零销药品用以抵债,应当是允许的。理由是:虽然债权人也是无证个人,但是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无需对方个人持有有关许可证;债权人个人接受小量抵债药品,一般都出于个人消费需要。rv1+(@, 百拇医药

    5.司法机关依法定程序采取抵债、拍卖、变卖措施处理药品而违反药品流通管理规定的,应当如何处理?rv1+(@, 百拇医药

    司法机关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实施以药抵债措施,直接将药品裁定给债权人所有,或者采取拍卖、变卖药品措施,换取价款交付给债权人,是合法的。但是,司法机关采取这些措施,如果违反了药品流通管理规定,将药品拍卖、变卖或者直接抵债给无证单位或者个人,造成其无证经营药品的,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没有权力直接予以纠正或者追究其法律责任,但是,应当向其提供有关法律依据并提出建议,要求有关司法机关撤消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裁定(决定),收回药品,然后再作出符合药品管理行政法律规定的处理。rv1+(@, 百拇医药

    ◆有关行政处罚法律规定的适用rv1+(@, 百拇医药

    《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该办法第八条和第十四条规定,处以警告或者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rv1+(@, 百拇医药

    但是,采取以药抵债方式实施药品违法行为的性质、内容和表现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欺骗债权人,以假劣药品抵债;有的以特殊管理药品抵债等。如果对这些违法行为也按照《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显然不正确。rv1+(@, 百拇医药

    在处理与以药抵债有关的违法案件时,首先要准确定性,然后,按照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行政处罚责任。例如,以假劣药品抵债,就不能以向无证单位或者个人违法提供抵债药品定性处罚,而应当以销售假劣药品定性,适用《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至于给债权人造成损失问题,属于民事范畴,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没有法定处理职权,应由当事人通过民事调解、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rv1+(@, 百拇医药

    无证单位或者个人(债权人)违法接受抵债药品,然后进行无证经营药品活动的,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对其追究无证经营药品的行政处罚责任,而不适用《办法》第八条、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如果没有进行经营活动,则不因接受抵债药品而受行政处罚。rv1+(@, 百拇医药

    浙江省永嘉县药品监督管理局 金永熙rv1+(@, 百拇医药

    ■相关链接rv1+(@, 百拇医药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rv1+(@, 百拇医药

    第八条:“禁止药品生产企业向无《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或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以偿还债务、贷款的方式为其无证经营提供药品。”rv1+(@, 百拇医药

    第十四条:“禁止药品经营企业向无《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或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以偿还债务、贷款的方式为其无证经营提供药品。”rv1+(@, 百拇医药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其它规定的,处以警告或者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金永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