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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范村个体诊所及乡医用药行为
http://www.100md.com 2003年10月18日 《中国医药报》2003.10.18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不得配备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以外的其他药品,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的范围和品种,由所在地的省、灾吻⒅毕绞腥嗣裾?br>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从规定来看,此处的个体医疗机构包括村个体医疗机构。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第386号令公布了《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乡村医生一般医疗服务范围,制定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乡村医生应当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范围内用药。”可以看出,两个条例均涉及了用药目录问题。]n, http://www.100md.com

    目前,大部分省市都还没有制定出个体医疗机构用药目录,《实施条例》与《管理条例》及其相配套的规章都没有分别对制定两个目录提出时间上的要求。由于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只涉及卫生部门单方面,那么很有可能该目录在大部分省份要早于个体医疗机构用药目录的出台。]n, http://www.100md.com

    农村药品供应网络主要由村卫生所、个体诊所、零售药店和非处方药品专柜构成。笔者所在的山西省晋城市,全市六县区共有74个乡镇,2414个行政村,村设(包括筹建)零售药店262家,村卫生所2384家,个体医疗机构1147家。从这个数字来看,广大农村尤其是村一级的药品供应网络的主要构成是医疗机构。目前村零售药店药品品种大约在200~600种之间,如果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范围在此之间或大于此范围,那么行政相对人将会首先考虑申办个体诊所,而不是零售药店。因为药店和医疗机构在工商、税收等政策上存在明显差别。广大农村地区尤其是边远乡村,药品供应网络的主体仍将是医疗机构。对药监部门来说,农村药品监管的重点仍然是医疗机构,农村医疗机构用药的规范化管理问题,将是我们首先要解决好的问题。]n, http://www.100md.com

    《实施条例》指出,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范围和品种,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药监部门共同制定。如果用同一标准来对农村个体医疗机构和城镇个体医疗机构统一进行规范的话,那么对农村个体医疗机构来说,将失于宽泛。应充分考虑农村个体医疗机构的实际水平,其用药范围应小于城镇个体医疗机构。也就是说,可以将个体医疗机构用药目录分为城镇和农村两类。《管理条例》限定乡村医生只能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注册,所以,农村个体医疗机构的用药范围与乡村医生的用药范围实质上是难以严格区分的。个体医疗机构农村类用药目录与乡村医生用药目录合二为一是可行的和现实的,这样既便于对村个体医疗机构及乡村医生用药进行监管,又有利于规范乡村医生的从业行为。]n, http://www.100md.com

    山西省晋城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刘星(刘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