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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行政合同规范“药师在岗”管理
http://www.100md.com 2003年10月23日 《中国医药报》2003.10.23
     根据《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药品经营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药学技术职称,并应在岗在职,不得兼职。在药品监管工作中,一般称之为“药师在岗”。而在实际工作中,不少药品经营企业虽然名义上聘请了药师,但却是只见其名,不见其人,并不能保证其正常在岗工作。]o, http://www.100md.com

    如何规范“药师在岗”管理?当然,对于此类药品经营企业,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在实体法上是没有问题的。但在实际工作中,如何对药师不在岗的情况进行认定,却比较困难。药品经营企业在监督检查时被发现药师不在岗,往往以各种各样、五花八门的理由来解释、搪塞。而药监执法人员又一时难以取得足够的证据证明当事人是在作虚假陈述,更难以通过一次检查证明该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师没有正常在岗工作。因此,实际工作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往往采取两种办法来解决这一问题:其一,加大检查频率,通过多次检查情况来证明当事人药师不在岗是一种“常态”;其二,自行制定药师在岗管理规定,如药品经营企业有违反管理规定的情况,则认定其药师不在岗。而事实上,这两种办法在法律效力和执法成本上都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加大检查频率,以多少为度?间隔多长时间比较合适?检查多少次可以认定?特别是这种方法在特定时期针对特定的对象也许是行之有效的,但如果真正想靠这个办法来规范整个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师在岗问题,在当前条件下,事实上是不可能的。至于各个不同级别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各自制定的内容不尽相同甚至仅仅口头宣布的药师在岗管理规定,其法律效力到底如何,是否能够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也值得质疑。而在药品监督立法资源比较稀缺的情况下,专门就药师在岗管理制定一部法规或规章,又造成了立法资源的浪费,加大了立法成本和行政管理成本,同样显得不太现实。]o, http://www.100md.com

    笔者认为,利用行政合同规范药师在岗问题,是一种有效、合理的管理措施。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与相对人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合理运用行政合同,既可以减少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侵害,又可以提高行政效率。实践中,可以以县级药监部门为一方,以本辖区内的各药品经营企业为一方,就药师在岗工作问题签订专门的行政管理合同。在符合合同设定的条件时,药监部门可以直接认定其药师未正常在岗工作。这样,可以比较好地解决药品经营企业药师不在岗的取证和认定问题,既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又避免了因错误认定而引发的矛盾。(陈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