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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639988
变更地址期间在哪儿经营合法
http://www.100md.com 2003年11月1日 《中国医药报》2003.11.01
     ◆案情/, http://www.100md.com

    某药店在××街208号的营业房,因市政府决定拆迁需要迁址,便于2002年7月5日向当地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变更地址申请,要求将经营地址迁移到××街1078号。/, http://www.100md.com

    9月17日,市药品监督管砭忠栏靡┑晟昵耄急涓兑┢肪砜芍ぁ?br>地址;20日,该药店领取经营地址变更后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11月1日领取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0月28日制作的经营地址已经变更为××街1078号的《营业执照》(副本)。/, http://www.100md.com

    10月9日,市药监局在检查中发现该药店有“两地”经营药品行为:自9月20日起到10月9日止仍在原址××街208号经营药品,于9月30日开始在新址经营药品。于是,市药监局认定其在原址经营药品是无证经营药品行为,并据此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价值17038元的药品;(2)没收违法所得9259.6元;(3)处以52595.2元罚款(按药品货值金额2倍计算)。/, http://www.100md.com

    该药店不服,向省药监局申请行政复议。/, http://www.100md.com

    ◆分歧/, http://www.100md.com

    对该药店在新旧两个地址同时经营药品行为是否合法问题,三个主体各有不同意见:/, http://www.100md.com

    市药监局认为,当事人取得地址变更后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后,在规定的新址经营药品是合法的;原址因有效变更而废止,当事人仍在旧址继续经营药品是无证经营药品行为,所以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http://www.100md.com

    该药店认为,自己持有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尚在有效期内,且《营业执照》变更前的经营地址仍为××街208号,故在原址继续经营药品是合法行为,市药监局以无证经营药品为由对其在原址经营药品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是违法的。/, http://www.100md.com

    省药监局经复议认为,药店在领取经营地址变更后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后,仍在原址经营药品,属于无证经营药品行为,市药监局对此认定正确。但是,在此过程中,药店正在申请变更《营业执照》,因此,在原址继续经营药品有一定的客观原因,市药监局宜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减轻行政处罚。据此,责成市药监局在一个月内对该药店无证经营药品行为依法重新作出处理。/, http://www.100md.com

    ◆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在已经取得经营地址变更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后到《营业执照》经营地址变更前,既在新址开始经营药品,又在旧址继续经营药品,这种两地经营行为是否合法和如何处理问题7k]](t0, 百拇医药

    一、在新址开始经营是违法的7k]](t0, 百拇医药

    一个合法的药品零售企业,只能在一个地址经营,即使处于地址变更程序之中,也不能两地经营。那么,本案当事人在两地经营情况下,确认新址经营合法还是旧址经营合法?7k]](t0, 百拇医药

    当前,不少药监执法人员认为,《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地址一旦批准变更,原经营地址自然失效,当事人应当在新址经营,必须停止在旧址经营;如果继续在原址经营药品,则无《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故为无证经营药品行为,药监机关应当对其在原址经营药品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笔者认为,这种认识是错误的。7k]](t0, 百拇医药

    根据药品管理法律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变更经营地址有两道基本程序——药监程序和工商程序:一是当事人提出地址变更申请,原发证的药监机关批准,发给经营地址变更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二是当事人凭地址变更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经营地址变更的《营业执照》。这两个法定程序说明,当事人只有取得“一证一照”后,方可在新址经营。那么,该药店在未取得经营地址变更的《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只凭“一证”就在新址开业经营,显然是一种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规定的行为。7k]](t0, 百拇医药

    当事人虽然经药监机关批准变更了经营地址,但是,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办好《营业执照》的地址变更,原《营业执照》上的经营地址仍然有效,而原《药品经营许可证》上的经营地址只有在取得经营地址变更的《营业执照》后才失效,这是“两道程序”前后衔接的必然结果,否则,当事人就要停止所有经营活动了,这不仅不可能、不现实,而且剥夺了当事人的合法经营权。因此,本案的当事人在旧址继续经营是合法的,而该市药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错误的。7k]](t0, 百拇医药

    二、药监机关不宜对新址经营行为实施处罚7k]](t0, 百拇医药

    在肯定当事人在旧址经营合法而在新址经营违法后,接着需要解决的问题是,由谁对新址违法经营药品行为实施行政处罚。7k]](t0, 百拇医药

    当事人取得地址变更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后,新的经营地址已经得到药监机关的承认,药监机关就不能对药店在新址经营药品行为实施处罚,但是,当事人未取得新址的《营业执照》就在新址经营药品,违反了工商行政管理法律,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其在新址无照经营为由予以处罚。

    根据本案事实分析,以该药店于9月20日领取经营地址变更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为起点,以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0月28日予以核发经营地址变更为××街1078号的《营业执照》为终点,在这个时间内,在旧址继续经营是合法的,而在新址开始经营是违法的。该市药监局发现该药店自领取新址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至领取工商行政管理局10月28日制作的新址《营业执照》期间在新址违法经营药品行为,宜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z'$(e0}, 百拇医药

    三、可以合理考虑迁址过渡中的两地经营问题z'$(e0}, 百拇医药

    当事人取得新址《营业执照》后,应当停止在旧址经营,但是,在迁址过程中,因客观原因,在新址开始经营的同时,旧址还不能停止经营的,我们认为,药监机关可以给当事人一个合理的过渡时间,使之顺利迁往新址经营,以体现行政管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相结合原则。但应当强调,当事人使用合理期限的目的必须是迁址过渡,而不能以获利为目的进行非法经营药品活动。z'$(e0}, 百拇医药

    四、复议决定有两处错误错误一:该省药监局在复议中认为,当事人在地址变更过程中仍在原址经营药品,属于无证经营药品行为。这个定性错误。z'$(e0}, 百拇医药

    错误二:该复议机关还认为,药店正在申请变更《营业执照》,因此,在原址继续经营药品有一定的客观原因,市药监局宜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减轻行政处罚。并据此责成市药监局在一个月内对药店无证经营药品行为依法重新作出处理。笔者认为,即使该案定性没有错误,以此为由责成市药监局重新处理也值得商榷。z'$(e0}, 百拇医药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根据该药店的表现来看,不存在前三种情形,复议机关适用的是第四种情形。其实,第四种规定情形也不是随意和自由适用的,它有一个前提条件——应当有其他法律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但是,从该药店在地址变更过程中的表现来看,尚无其他法律规定的减轻的情形。z'$(e0}, 百拇医药

    浙江省永嘉县药品监管局 金永熙(金永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