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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640011
心脏手术后心房纤颤的预防
http://www.100md.com 2003年11月4日 《中国医药报》2003.11.04
     在药监执法实践中,部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存在从医院和个人处购进药品的情况。对此现象如何查处,各地药监部门存在不同意见和做法。本报2004年12月25日曾就此话题发出过征稿启事,广大药监执法人员结合实际提出了很多颇有见地的意见和建议,现选登部分来稿,供读者参考。

    ——编者按

    观点一:该行为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应依据第八十条进行处罚

    第一种观点明确认为,从立法宗旨、立法本意来看,该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该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编者

    ■遵循立法宗旨立足正本清源

    笔者认为,应以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据第八十条进行处罚。理由一:《药品管理法》第一章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法”,即为立法宗旨。作为肩负使命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如不能有效地运用法律武器对该行为给予制裁,那么人民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就必然受到侵犯。理由二:《药品管理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循本法”。笔者认为《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三十四条中的“企业”均应对于该法总则第二条的“单位和个人”。

    江苏省扬州市高邮药品监管局 戚小梅

    ■正确理解立法本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中明确指出:“人民法院要注意办案的社会效果,避免刻板僵化地理解和适用法律条文,在法律适用中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药品行政管理而言,所谓“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妗本褪且┢分柿康玫奖Vぃ嗣裆硖褰】岛蜕踩?br>以及用药合法权益得到维护。而规范的市场与合法有序的流通渠道是药品质量得到保证的一个先决条件。从这个角度看,《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及第八十条的本意,正在于严格规范药品流通渠道,有效维护药品市场秩序,从而保证药品质量,以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假如对于《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和第八十条中的“企业”完全从其字面意义机械地进行理解,认为从无证“非企业”(如事业单位和个人)处购进药品不适用上述法律条款,则在事实上,《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和第八十条将难以发挥其规范市场的作用,甚至可以说完全没有存在的必要,因为无证经营药品的以个人违法者居多。即使无证经营药品的主体事实上是一个“企业”,购销双方也可以很方便的利用各种手段将自己的行为最终外化为“非企业”行为从而逃避惩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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