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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药店买回健康——近年来,人们的自我保健意识日渐增强,就医的观念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社会上开设各类药房,为患者购药提供了方便
http://www.100md.com 2003年12月8日 《家庭医生报》 2003年第49期(总第930期 2003.12.08)
     走进药店请“三看”

    如今的药店越开越多,大家在选择药店时难免犹豫不决,害怕会上当受骗。毕竟药品属于特殊商品,关系到身体健康。其实这里面还是有不少规律可循,大家买药时不妨“三看”而后行

    一看店堂。正规经营的药店一般店堂整齐有序,墙壁醒目位置挂着“一证一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而且证照上标明的地址须和药店地址相符。

    二看柜台。正规药店柜台分类清楚,中成药、西药、中药材等都分类出售,且明码实价,计生用品设有专柜;反之,一些不规范的药店,中西药、保健品混售情况严重,有的甚至随意搭售食品、化妆品乃至日用品等。

    三看店员。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是开设药店的必备条件,可以给患者提供必要的专业指导。正规药店里的药师是药品质量的监督者,是药店顾客用药的咨询者,也是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者,其作用和责任的重要不言而喻。而那些不法商家,则随意将一些厂家人员甚至“药托”引入店内,以商业目的强行向患者推销一些并不适合甚至不对症的药品。留意店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的高低,可以反映出药店经营正规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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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药先要问安全

    大概眼前最让患者恼火的,莫过于“同药不同名”的现象。买回一种“新药”,谁知道竟和家里使用多年的那种药一模一样,只不过换了一个“商品名”,经济上吃点亏倒事小,没“两种药”一块吃搞出人命来算是幸运的!目前市场上,同药不同名的情况还比较普遍,你使用的两种“不同的药”,就有可能是同一种成分的药物。这种不知情的重复用药是很危险的,可能造成药物中毒反应。为避免发生药品之间的相互影响,有必要告诉驻店药师你目前用药的情况,必要时可随身带来并告诉专业人员,以避免重复用药。

    另外,药物过敏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如果患者对某种药品或其它物质曾经发生过敏现象或是异常反应,就应该牢记。患者必须知道会使自己产生过敏反应的任何化学成分,尤其是药品。药品引起过敏反应,轻微的会发痒起皮疹,严重者可以造成过敏性休克甚至死亡。家人之间也应牢记过敏史,防患于未然。这也是你在买药前所必须知道的。

    患者还要留意自己是否属于用药的特殊人群。一些药品对人体肝肾功能影响较大,对肝肾功能不良的人,可能会加重不良反应甚至酿成药害;有的妇女已怀孕,或是打算怀孕,或是正处在哺乳期,应该杜绝使用“孕妇慎用”、“哺乳期妇女慎用”一类的药品;另外,一些人的工作较为特殊,如司机和高空施工人员切不能使用含嗜睡成分的药物,否则会出现危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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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症选药是关键

    一些患者缺乏医药的基本常识,在选药方面具有很大的盲目性。如何在药店里买到对症的药品十分关键。每种药都有一定的治疗范围,如果用错了药,不但治不了病,还可能发生危险。在购药之前,应对病情有确切了解,然后再对照欲购药品说明书中所列的主治或功能(有的为适应症,有的为作用与用途)及禁忌症、副反应(或不良反应)是否与用药者对症。如果病人病情复杂、严重,一般药品不能治疗时,应请医生诊治,以免耽误治疗。

    如果病人病情复杂、严重,切莫随意购药使用,而应到医院或诊所请医生诊治,以免耽误治疗。对一些常见病未经医生诊断也必须仔细分析病情症状及得病原因后再行选购药品,以减少购药和用药的盲目性。

    提防不实药品广告

    不少患者到药店买药,经常拿着一些广告资料点药,哪怕药师明确告诉用药有误也坚持要购买。的确, 广告宣传有着很强的引导性,当前也确实存在部分虚假药品广告,蒙蔽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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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药品广告需包括以下内容:药品的生产企业名称、产品批准文号、药品使用的注意事项、禁忌症、药品广告的批准文号以及提示消费者使用的忠告用语。

    根据规定,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根治”、“安全无副作用”、“疗效最佳”等绝对化用语;也不得含有“国家级新药”、“最新技术、最高科学”等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暗示包治百病、适合所有症状等内容;不得含有治愈率、有效率及获奖的内容。此外,药品广告不得使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不得以儿童为广告诉求对象;不得使用“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承诺等内容。患者如果发现药品广告中出现了上述情况,就要留心可能存在虚假内容。

    别把处方药当“自助餐”

    药店购药主要以购买非处方药为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药店出售处方药品一定要凭医生处方。非处方药和处方药分类管理在我国还处在推行过程中,一些药店还存在随意销售处方药品的现象,有的商家甚至违法销售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等管制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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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方药是指那些药理作用强、用于治疗较重疾病、易引起副反应的药品,即病人必须去医院,经医生明确诊断后,凭处方取药,并在医护人员的指导或监护下使用。如人们熟悉的抗精神病药、抗癫痫药、心血管疾病用药、抗生素、以及经注射途径使用的药品等等。不当使用处方药是危险的行为。据报载,山东某村的女青年王某,坠入爱河后偷尝禁果不慎怀孕,为了保住颜面和缩小影响,王某就花了200元钱从济南市一家个体药店买回几片米非司酮,在家服用自行流产。但就在她服下第4片药后,出现恶心、胃疼,接着腹部疼痛难忍,急忙到医院就诊,医生确诊她疼痛难忍几近休克的原因是宫外孕,口服流产药物后引起腹腔大出血造成的。要不是医院抢救及时,王某就可能失去性命。这个事例是典型的滥用处方药所酿成的恶果。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在用法、剂量等方面会有所不同,甚至同一种药品也可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之分。如常用药布洛芬,作为处方药时,主要用于治疗类风湿性关节炎、脊椎炎、腱鞘炎等,需长期服用;而作为非处方药时,它却主要用于头痛、肌肉痛、痛经、高热等,只能短期服用。患者在鉴别处方药时要加强这方面的识别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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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我保护不能忘

    买到药品后,患者还不能忘记多留个心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患者在购药时一定要记住索要发票,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因为在民事诉讼中,举证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当消费者因使用所购买的药物而受到损害时,发票则成为主张权利最重要的证据。索要发票是消费者的正当权利,同时也能减少在解决纠纷中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消费者在索要发票时应让店方打印或提供有关药品的详细内容,充分反映出所购药品的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以及清晰的公章。购药后发票和药物外包装要妥善保存。

    消费者购药后如发现质量等问题,要敢于向商家讨回公道;如果怀疑所购的药品是假药或过期药,可以持发票和有关样品向药监部门举报。这样做不仅能得到法律保护,如果属实还可得到一定的补偿,也能使伪劣药品和过期药品不再危害他人。

    药店不出具购药凭证容易造成一些危害:如果没有清楚无误的购药凭证,一旦所购买的药品出现问题,由于举证不明,常是药店拒绝承认的理由,消费者有理也说不清。另外,大量进货渠道不明,甚至是国家明令禁止的伪劣药品得以公然招摇过市,又在消费者得不到发票等明显证据的情况下,不留痕迹地从流通环节消失,会给执法部门的查处带来困难。, http://www.100md.com(罗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