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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谁来维护我的权益——罕见医疗官司呼唤医事法规早日出台
http://www.100md.com 2003年12月15日 《中国医药报》2003.12.15
     近年来,各类医疗纠纷引发的医疗官司层出不穷。在很多时候,医院作为被谴责的对象总是无一例外地站在被告席上。而现在,这种情况正在悄悄发生着变化。日前,安徽省合肥市发囊黄鹨搅乒偎荆悍降谝淮我栽嫔矸菹蚍ㄔ禾?br>起诉讼,控告监护人遗弃重病患者行为,要求法院依法解除医疗服务合同。这起罕见的医疗官司立即引起医学界和法学界的高度关注。n+!p^, 百拇医药

    ■医院患者,到底谁的错n+!p^, 百拇医药

    被遗弃的重病患者名叫王雪蓉,是安徽省濉溪县南坪镇的一名12岁的小学生,她的法定代理人是她的父亲王勇。院方在诉状中称,王雪蓉曾因病在当地医院治疗无效,于5月26日转入安徽中医学院神经病学附属医院(以下简称神经病学附院),被诊断为风疹病毒脑病并发霉菌尿路感染褥疮,并及时采取了一系列对症治疗措施。入院一周后,王勇见女儿没有明显好转,便对诊断治疗产生怀疑并多次与医院发生纠纷。6月13日,王雪蓉的病情相对稳定,于是院方拟对其进行大剂量糖皮质激素冲击治疗,并向王勇阐明治疗方案的利弊及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出人意料的是,在医生与王勇谈话后的当日下午5时,王勇却不辞而别,将女儿遗弃在医院。院方通过地方政府和其他途径多次与患者家属联系,但都没有结果。n+!p^, 百拇医药

    神经病学附院韩咏竹院长告诉笔者,在病人治疗的十字路口,需要其法定监护人与医院共同承担治疗责任,而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又是不可替代的。这次是患者法定监护人的遗弃行为导致了医院拟定的治疗方案无法实施,耽误了对患者的救治。n+!p^, 百拇医药

    对于神经病学附院的起诉,被告王勇认为,他并没有将女儿遗弃。王勇说,女儿是在当地医院治疗效果不好的情况下才转到了神经病学附院,所以他在一开始就特地询问了医院是否能够治疗他女儿的疾病。在得知医院曾经治疗过几例相同的病例时,他才放心让女儿住进医院。但实际上神经病学附院根本没有治疗过像他女儿这样的病例,而是在拿他的女儿做“实验”。n+!p^, 百拇医药

    到底谁有理,只有等到法院判决后才能知晓。但是,这起医疗官司最终谁胜谁负不重要,重要的是这个案件传递给我们一些信息:在市场经济和法制日益健全的情况下,医疗机构的正当权益如何才能得到有效维护?肩负“救死扶伤”重任的医疗机构怎样才能在社会道义和经济权益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医院、患者双方的权利义务该如何进行合理界定?n+!p^, 百拇医药

    ■医院维权开始浮出水面n+!p^, 百拇医药

    医学界和法学界的有关人士一致认为,这起诉讼案的社会意义远远大于它的经济意义。它对医院的权益维护无疑会起到积极示范作用,对那些不愿承担监护责任的行为起到警示作用,也有助于促进医患双方建立紧密合作的良好关系,对进一步改善医疗环境无疑是有益的。

    以专打疑难医疗官司闻名的北京华卫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利强认为,医患关系其实是一种有偿委认的民事合同关系。当病人走进医院挂了号后,医患双方的民事合同关系就正式确立。在这种关系下,患者有权要求医院提供恰当的服务,同时享有知情权(指病情、治疗过程、医药费用等)和在一定情况下的治疗决定权(指在医院所提供的治疗方案中选择保守治疗,或冒险手术等等)。i2y], http://www.100md.com

    但邓律师同时指出,从前医院总是站在被告席上,现在出现纠纷后医院能主动寻求法律的帮助,说明了医院法律意识的提高。患者家属的遗弃行为不管处于何种理由,都不能掩盖对重病患者极端不负责任的基本事实。i2y], http://www.100md.com

    邓律师提醒说,医疗服务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和高度的风险性,在不同的个体、复杂的疾病、科学的未知面前,其结果是不确定的。虽然医患双方对这些结果的评判,可能会不一样,但是有一点是一致的:一个良好的医疗过程需要医患双方共同努力、共担风险,这样才有可能战胜疾病。i2y], http://www.100md.com

    笔者曾采访过这样一件事。一家医院接诊了一位严重窒息的孩子,当班医生当即决定,切开气管进行抢救,可孩子的母亲死活不同意。这时,孩子的情况更加危急,这位医生果断地叫护士把孩子母亲拉出去,然后切开孩子的气管,把孩子救活了。但如果孩子没有被救活,或者因为窒息时间过长而成为植物人,该怎么办?没有家属同意的手续,医生难免会成为被告,我们不禁为这位医生合情却不合法的行为捏了一把汗。在道德和风险的抉择上,医生处于“两难”的境地,这就是医疗服务高风险的特殊表现。i2y], http://www.100md.com

    ■医院,并非总是强者i2y], http://www.100md.com

    近年来,医疗纠纷不断升级,正常的医患关系受到冲击,医护人员被殴打受侮辱的事屡见不鲜。i2y], http://www.100md.com

    2002年5月11日,湖南省衡阳市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袁医生被殴打致伤,并被逼抱小孩尸体游医院4个小时。医院员工群情激愤,几百名医护人员聚集在一起,打出“严惩凶手”、“还我尊严”、“维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的横幅。i2y], http://www.100md.com

    2002年7月10日,湖南中医学院附属医院教授王万林被患者杀害,一时间引发人们对医护人员人身安全的高度关注。i2y], http://www.100md.com

    在最近的一次采访中,记者曾看到一名患者突然冲进院长办公室,对院长拳打脚踢。院长的无奈和忍让令记者感慨。……i2y], http://www.100md.com

    在这一起起十分典型、矛盾高度激化的医疗纠纷背后,隐藏着一个人们必须关注的问题,那就是,医疗机构的正当权益谁来维护?在记者采访时,几家大医院的院长都不约而同地表达了这样一个心声:在很多时候,医院并不总是强者,医院也有许多来自患者、社会的麻烦。而要解决这些麻烦,医院亟需得到帮助。比如欠费、遗弃(以女婴和病残幼童居多)和陈尸(尸体被丢弃在医院),让每一家医院都感到很“头疼”。td, http://www.100md.com

    安徽省省立医院的李科长向记者讲了两个耐人寻味的故事。几年前的一个冬天,一个因车祸而断腿的四川人被110送到了医院。腿治好后,医院不仅没有收取一分钱,还为他买了棉袄、车票,把他送上回家的火车。可是几天后,这个人又跑回了医院。为什么?原来,他在医院里有吃有住还有暖气,而在家就没这么舒服了。还有一个在医院住了两年的女童叫“党四栋”,得了先天性心脏病,被父母遗弃在医院里,医院的护士、医生轮流照料她。后来病治好了,她见到医生喊“爸爸”,见到护士喊“妈妈”……td, http://www.100md.com

    神经病学附院韩咏竹院长说,近几年来,几乎每一家医院都遇到过因经济状况、护理负担、家庭矛盾等问题,家属将病人遗弃在医院的事情。这就造成了谁将病人遗弃都行,唯独医院这个无辜的第三方不行的状况。而且医院还要担负起病人的医疗和生活护理责任。与患方不同的是,医院寻求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前提是病人的健康。韩咏竹院长说,尽管王雪蓉被其家人遗弃,医院还是无条件地承当起她的医疗和生活照顾的责任,并使患者逐渐走向康复。这时候,医院反倒变成了弱势的一方。td, http://www.100md.com

    发生在安徽省立医院的这两个例子并非个别现象。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医院高世民院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该院每年因患者偷跑和无钱支付医疗费用而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数百万元。而这些问题都是医院一方无力解决的。td, http://www.100md.com

    目前,无论是上级主管部门还是国家立法机构,都没有出台一个成形的可供医院操作的行政规章或法律法规,高世民院长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尽快予以重视。他介绍说,我国大部分的医院都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国家补偿很少甚至没有。每个医院每年平均有几十万元到几百万的欠费,对这类患者应当采用何种治疗方案,法律并没有规定。同时,医院面临着治与不治的困惑:如果不积极治疗,可能导致患者的病情加重,甚至死亡;如果积极治疗,医院又无力支付昂贵的医疗费用。例如,对于急性肾功能衰竭患者来说,停止血液透析可能死亡,不停止透析一年费用几十万元,医院根本无力承担。患者不交费也不出院,医患关系应如何处理◇“碰到一起两起这样的事倒不要紧,可是多了医院也招架不住。弃之不管吧,与医院肩负的社会道义相违背;管吧,又是一个沉重的负担。本来是政府和社会救助机构承当的负担被转嫁到了医院,长远下去对医院的发展很不利。医院的发展受到影响,最终损害的还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说话时,高院长一脸的无奈。td, http://www.100md.com

    ■呼唤《医事法》早日出台td, http://www.100md.com

    北京大学法学院孙东东教授指出,一些病人拖欠医院的医疗费用,现在已是一个普遍的问题,有关部门应拿出一个办法来解决这个问题。td, http://www.100md.com

    邓利强律师认为,现有的法律如《民法通则》中有相关的原则性规定,但显然不具备较强的针对性。医疗机构、医务人员都感到为难,不知应如何操作。患者不满意,无法区分对错。法官感到困惑,不知如何判断正误,很难体现公正。因此,无论是医学界还是法学界都急切呼吁,应尽快出台一部全面调整医患关系及其他医事关系的专门法律《医事法》。td, http://www.100md.com

    中国卫生法学会理事、中华医院管理协会医院维权部郑雪倩主任认为,医疗行为虽然属于民事法律调整范围,但是它的专业性太强,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用民法通则调整太原则和模糊,法官因不具备医学知识,在审判实践中很难操作,往往很难体现公平和公正。而仅仅设立一部《医疗损害赔偿法》,并不能解决现存医患关系的问题。医疗损害赔偿的前提是确定医疗机构的责任,没有医疗行为的法律规范又如何区分对与错呢◇是非的标准是什么呢◇再者,调整医患关系,不仅仅是医疗机构的损害赔偿问题,同样还应当规范患者行为,这样才能保证医疗行为中的正常诊疗秩序和正常的医患关系,确保医学科学技术水平的正常发展,真正体现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td, http://www.100md.com

    (注:文中未成年人为化名)(吴东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