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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药店精神药品经营权有无必要
http://www.100md.com 2004年1月13日 《中国医药报》2004.01.13
     继北京地区公布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名单之后,湖北地区也于去年开展了授予药品零售企业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权的工作。然而,此举在湖北地区却产生了截然不同的两种见解:一种认为有必要授予药品零售企业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权,另一种认为没有必要授予药品零售企业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权。t?&v+, 百拇医药

    持前一观点者的理由是:《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第十条及《精神药品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可凭盖有医疗机构公章的医师处方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既然药品零售企业可凭盖有医疗机构公章的医师处方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就应该授予药品零售企业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权。因为这种销售行为表明,药品零售企业事实上具备了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验收标准中的条件,药品监督部门没有理由不授予药品零售企业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权。反之,如果药品零售企业事实上不具备销售此类药品的条件,即使患者有医师的处方,药店也无法满足患者要求。因此说,授予药品零售企业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权实际上是对企业销售条件的一种确认。t?&v+, 百拇医药

    持后一观点者的理由是:《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第十条及《精神药品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分别规定“医药门市部应当凭盖有医疗单位公章的医生处方零售第二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可在药店凭盖有医疗机构公章的医师处方零售”,其实质是限制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因为现阶段,没有人持盖有医疗机构公章的医师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买第二类精神药品。因为按照一般的逻辑规律,患者不向医疗机构交钱,医疗机构就不会在处方上盖章;而如果患者向医疗机构交了钱,又为何不在医疗机构取药?难道患者愿意在医疗机构交了一次钱后再到药店交一次钱买第二类精神药品吗?有人在湖北省十堰等九个市、州的部分药店做过调查,近十五年来,没有哪个药店凭盖有医疗单位公章的医生处方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根据存在决定意识的唯物辩证法原则,不授予药品零售企业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权,是实事求是地贯彻执行“应凭盖有医疗单位公章的医生处方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规定的表现。而且从最近十几年第二类精神药品被滥用的情况看,被滥用的第二类精神药品绝大部分来源于药店。从这一点来讲,不授予药品零售企业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权,有利于预防和杜绝第二类精神药品被滥用。t?&v+, 百拇医药

    湖北鄂州市药监局 张友干(张友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