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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是是非非
http://www.100md.com 2004年2月12日 《当代健康报》 2004.02.12
     1978年,世界第一例“试管婴儿”在英国奥姆德总医院诞生,1988年,在北京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诞生了我国大陆首例“试管婴儿”。到目前,全世界的试管婴儿已达到近40万人,我国各地也已设立了人类精子库40多家,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400多家。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采用人工干预的方式治疗不孕不育夫妇以达到生育目的的各项技术。它在临床应用的成功使数以万计的不孕不育的夫妇实现了生儿育女的愿望。可以说,进入20世纪以来,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所涉及的新技术和新方法得到了不断发展和突破,成为20世纪最伟大的科学成就之一,它标志着科学家们对生殖过程的研究发展到了一个新的水平,是人类在生育领域从“自然王国”向“自由王国”迈进的重要里程碑之一。

    然而,正如任何事物都具有双重性一样,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也不例外。

    一个孩子竟有

    四对“父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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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卵、捐精、代孕等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和养育过程可以使婴儿有4对父母亲:提供遗传物质的2对“生物父母”、提供子宫妊娠的“孕育母亲”和养育孩子的“社会父母”。

    这种生殖方式似乎表明,婴儿是可以制造的,生殖过程中的各个因素和阶段是可以分离的,生殖过程与性爱、婚姻、人伦、家庭似乎也可以分离。因此,它所遇到的伦理学争论是前所未有的,它将改变我们对人体和生育的看法,势必引发出传统婚姻、夫妻关系、夫妇的权利与义务、家庭关系、社会关系等一系列的道德问题。

    传统观念认为爱情、婚姻、生育是密不可分的,而辅助生殖技术却在某种程度上切断了生育、婚姻与性行为的联系,家庭亲缘关系、社会人伦关系受到冲击,甚至有人将辅助生殖技术中提供精液的一方与婚姻中的“第三者”相提并论。有些不育夫妇的一方可能在喜得贵子的兴奋平静之后去探究“这个孩子是我的亲生骨肉吗?”,“他和我有没有血缘关系?”,“他是我妻子和别人的孩子吗?”……此后便是剪不断、理还乱的家庭纠纷、医疗纠纷和社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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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种状况也给社会伦理带来各种疑问:家庭是否还以“血缘”作为纽带?利用辅助生殖技术所生育的孩子,他们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他们与“生物父母”和“养育父母”以及“孕育母亲”之间的关系如何?血缘关系的矛盾不可避免地会给家庭生活带来影响,对儿童心理形成消极影响,甚至导致婚姻关系的破裂。20世纪80年代上海的一例人工授精法律案件,原因就是由于坚持传统观念的男方及其家庭不能接受辅助生殖技术孕育的孩子,认为他不是这个家的“种”。这个案例同时也说明,当时我国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有关医院也没有制定和履行合乎伦理的申请程序,因而无法保障母亲和孩子的正当权利。

    多胞胎现象令人忧虑

    随着促排卵药物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广泛使用,近年来世界上很多国家多胞胎的出生率正在急剧增加。据统计,在过去的25年中,加拿大多胞胎的出生率激增了45%之多。在美国,新生儿中双胞胎的比例1980年至1997年间上升了42%,三胞胎的比例同期增长更是达到惊人的370%。我国的情况也不容乐观,如深圳近10年出生的多胞胎就达到了10年前的3倍,其中2/3是非自然出生的。一些生育能力正常的人竟也盯上人工授精、试管婴儿之类的现代技术,企图以此"定做"多胞胎。设想一下如果长期这样不加限制,对我国的人口素质和业已爆棚的人口数量将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与此同时只要有了四胞胎以上的事例,报纸、杂志、电台、网站和电视台便纷纷以"报喜"和"福事"争相报道。这样给人一种多胞胎很奇特、很光彩的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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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学实践证明,自然妊娠时,双胞胎发生率为1/80,三胞胎发生率为1/6400,而五胞胎的概率仅有1/6000万,六胞胎着实少见,据医学界定律推算,是1/32亿的概率。一次妊娠生育一个孩子是自然规律,多胞胎对人类来说并不适宜。非自然产生的多胞胎主要是运用了一些生殖技术的结果。一是吃药促进排卵,使妇女同时产生多个卵子;二是在进行体外授精-胚胎移植时,为提高受孕率,为妇女植入多个胚胎。据统计,有的医院试管婴儿的多胎率高达50%以上。也有的医疗机构单纯追求技术突破或受经济利益的驱动,把不该做试管婴儿的人也拉进来。

    与单胞胎相比,怀有多胞胎的妇女怀孕的安全性降低,多胞胎数目愈多愈可能发生不测。多胞胎妊娠属高危妊娠,孕妇都有并发症。在怀孕期,孕妇更易遭到高血压、糖尿病、惊厥、脱水、肝或肾功能失调等病症或病痛的侵袭及羊水过多、高流产率、产后大出血等,子痫的发生率比单胎高3倍,产后患抑郁症的比例要比其他产妇高出4倍,与孩子建立亲情也比较困难。

    从胎儿来讲,多胞胎无一例不是早产,身体器官发育不完全,而且其过低的体重会影响到神经系统,智力发育较其他儿童迟缓,婴儿的听力、视力、大脑的发育都会受到损伤,严重的甚至会导致"脑瘫",死亡率高,给家庭造成难以愈合的创伤。在医疗条件十分优越的加拿大,三胞胎能全数存活的也不到40%,五胞胎很快全数夭折的比例更是高达80%。即使医护人员竭尽全力,使母子得以度过分娩关,那以后的哺乳、喂养、教育等也有很大困难。这些孩子,有的发育迟缓,有的听觉或视觉有问题,有的天生心脏功能不齐全,有的智商偏低,长大了患多动症、诵读困难症的危险要比其他孩子大3至4倍。所以说,人为追求多胞胎是拿产妇和胎儿的生命作赌注,给家庭、社会都会带来沉重负担,决不是任何意义的优生优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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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符合人类繁衍自然规律的多胞胎现象,目前已经引起了包括我国在内的很多国家的重视。国家卫生部明确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胚胎移植的数量每个周期不得超过3个(35岁以下的妇女第一次助孕周期移植胚胎数不得超过2个),并且医院必须具备减胎技术,一般怀孕10周是最佳手术期,减胎手术安全简便。

    试管婴儿怎能分“一代”“二代”

    在一些不孕不育门诊,经常遇到有的病人开口就要医生为其做“第三代”试管婴儿。在他们看来,试管婴儿技术也像汽车和计算机一样更新换代,“一代更比一代强”。同时在国内的媒体,甚至某些专业学术会上,也有所谓试管婴儿分代的说法。实际上,所谓分代是一种很不科学并极易误导公众的错误学说。国际上根本不存在试管婴儿分代说法。

    试管婴儿,包含体外授精、受精卵的培养和胚胎移植到子宫的过程。其核心是通过人为的控制,将收集到的精子与卵子在实验室里操作,让精子与卵子自然结合,使卵子受精,然后将受精卵移植到子宫内。由于早期胚胎的形成是在实验室内进行的,故俗称“试管婴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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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第一代”试管婴儿,是指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适应症是治疗女性输卵管阻塞、内分泌紊乱等原因引起的不孕症。所谓“第二代”试管婴儿,即卵胞浆内单精子注射技术,是1992年由比利时医学专家首次在临床上成功使用,这种技术的适应症是解决因男方精子质量低下所造成不孕症问题。所谓“第三代”试管婴儿,是指胚胎移植前遗传性疾病诊断技术,是英国科学家于1989年首次报道的。指在胚胎移植到子宫前对胚胎进行遗传学检查,然后将正常的胚胎植入子宫,避免因胎儿异常要做人工流产的痛苦或不健康婴儿的出生,其意义在于优生优育。主要适应症是夫妇携带有病变基因,或家庭有遗传病史者。用于检查的胚胎可以来自于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也可来自于卵胞将内单精子注射技术。最近又有人将卵胞浆置换技术即用于女性卵子质量低下患者的治疗方法,称之为“第四代”试管婴儿。

    从上述介绍可以看出,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所谓“第一代”试管婴儿),主要解决女性原因的不孕问题;卵胞浆内单精子注射技术(所谓“第二代”试管婴儿),主要解决男性原因的不孕问题;胚胎移植前遗传学诊断技术(所谓“第三代”试管婴儿),主要解决优生优育问题。不同的技术有不同的适应症,医生应根据病人的具体情况选择不同的治疗方法,而不能将这些技术方法进行不科学、不恰当的介绍。媒体在报道人类生殖辅助技术时,用语应科学、规范、统一,以免对公众造成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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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混乱,亟待规范

    目前我国育龄夫妇不孕症的发病率为8%~10%左右,而试管婴儿技术只适用于其中1%~2%的患者。据浙江省的统计推算,该省5000万人口中,每年需做试管婴儿的只有2500对夫妇。因此,卫生部对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单位的条件进行了严格的规范。但在巨大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有些医疗单位,甚至有些不具备基本条件的医疗机构、非医疗机构和民营个体诊所都在争当“送子观音”,纷纷上马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工作。据2001年统计,全国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达400多家,仅山东省就有50多家。

    有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盲目扩大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适应症,使部分本来可以通过常规治疗就可以治愈的不孕症患者承受了不应该的风险和负担,如女方单纯不排卵、宫颈黏液过多等,花上几百元医疗费治疗后就能让女方顺利怀孕;有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本身并不具备和掌握相关技术,如减胎技术,就开展试管婴儿技术,造成多胎妊娠,危害母婴健康;有的竟一次手术就向患者子宫内植入6至10个受精卵,严重地违反了卫生部的有关规定,给患者带来很大危害;有的没有全面执行知情同意的基本原则,不告知技术的巨大风险,根据国际权威统计,试管婴儿手术的平均成功率只有30%,而有些机构居然不负责任地将自己的手术成功率夸大到80%,引诱不明真相的患者上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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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市场存在的问题还有:精子来源混乱,对供精者提供的精子不做任何健康筛查,直接用于人工授精,极易造成疾病的扩散;对接受供精的患者不进行随访,长此以往,难以避免导致近亲婚配;为患者实行性别选择,或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缺陷——生育双胞胎、多胞胎用来招揽生意;未经患者本人同意而将卵子、胚胎赠送、转卖他人或挪作他用;还有的机构内部管理不规范、病历档案资料不全等等。

    为了保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实施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我国卫生部从2001年开始陆续制定公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和一系列技术准入及技术规范等规章制度。从去年开始,卫生部已经组织专家组对各地申请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工作(供精人工授精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进行了评估检查,对检查合格的经卫生部批准颁发执业许可,并向社会公布,以方便广大群众选择就医并便于社会各界的监督。 (作者单位为山东省卫生厅),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