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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539744
医疗纠纷新析
http://www.100md.com 2004年4月15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实施一年多了,笔者近日就此走访了几家医院,总的感觉医疗纠纷明显增多,而真正构成医疗事故的却逐渐减少。这说明,有些具体问题仍需要进一步明确,以化解不必要的医疗纠纷。

    知情同意需进一步规范告知内容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核心部分是患者知情同意的权利。那么,医院究竟应该在“知情同意书”中告诉患者什么呢?笔者认为,首先应告知患者患的是什么病、应做哪些检查和治疗、疾病的预后结果等。特别是对患者身体有所侵害的治疗,必须对患者讲清楚。对危重病人使用呼吸机、心脏监护等,既要告诉家属使用的作用,同时还要告诉其费用问题等。

    特殊检查更需注重患者知情同意。各项特殊检查的主要目的,无外乎是查明病因明确诊断,指导临床正确治疗。有些患者反映,为什么在基层医院做了CT等特殊检查,到大医院又让做重复检查呢?甚至还要做MRI检查。这里原因在三,一是病情发展的需要;二是病情与检查的结果不符;三是需进一步证实。笔者认为,只要本着不漏诊、不错诊、对患者高度负责,将特殊检查的目的、意义给患者讲清楚,求得患者理解,即便花了钱,没有发现大的问题,患者也会理解。

    关于患者要知道哪些就医的权利和义务,患者首先要知道医院的规定、住院须知等内容;再就是要知道自己的身体信息应当被保密;有权了解医院对自己的医疗方案,并有权选择医疗方案;有权知道并决定医院能否在自己身上搞医学试验;有权对其家属进行授权委托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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