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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单独定价门槛抬高
http://www.100md.com 2004年5月10日 世界医药报
     国家发改委日前调整药品单独定价政策,无不良反应监测体系证明资料等7种情况的药品不予单独定价。

    药品不予单独定价的另6种情况分别是:企业不能提供至少1篇国家级(国外同等级别)或部属高等院校医药学术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其产品有效性或安全性方面的文献或论文资料的;企业提出单独定价建议前两年内,其生产的产品在省以上质量抽检中出现不合格记录的;原研制及进口仿制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不能提供其产品在原发明国(原产国或地区)和中国周边国家(地区)市场可比价格资料的;企业提交的有关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未达到国家规定的GMP标准的。

    国家发改委要求,企业单独定价建议,应向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没有正式初审意见的,不得转报国家发改委。对执行单独定价的药品,国家发改委将进行市场跟踪和调查。对药品实际成本或市场价格发生较大变化的,或在有效性、安全性等方面不再符合单独定价条件的,经论证后进行调整。企业故意隐瞒情况、虚报成本、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或被举报查实,将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据悉,国家发改委最近一次药品单独定价方案,将推迟到本月中旬公布。,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