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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701772
男童输血染艾滋
http://www.100md.com 2004年5月18日 南方网
     2001年1月北京首例艾滋病医疗纠纷案原被告双方进行了交换证据。在昨天的交换证据中,医院方面对于小建曾在该院治疗期间输血小板的事实没有异议,院方向法院提交了7类几十项书证,并写出了答辩意见,用以证明其在小建被感染艾滋病过程中无过错。

    医院证据 7大类血制品来自血液中心

    昨天,医院方面提供给法院和原告方面的主要证据包括:小建在该院治疗腭裂的化验单,用以证明医院为小建使用血小板符合要求;小建父母签字的输血治疗同意书,以证明在给小建输血前曾征得其监护人同意;医院的输血预约单、血液中心血液及成分供应清单等,以证明医院给小建用血的全过程符合有关管理规定。被告医院昨天提供的证据还包括:医院手术室消毒检测报告,给患者使用的一次性卫生用品的批号、卫生许可证等证明。

    院方称患者染“艾滋”医院无过错

    被告医院在昨天提供的答辩状中说,原告小建因“腭裂6年伴语音不清”于2002年8月22日到被告医院就诊。入院后经查患者血小板低,经询问病史医院得知,患者曾于两岁时拟在郑州当地医院进行腭裂修复手术,因检查发现血小板低而未进行手术,此后患者小建一直在当地医院治疗血小板低的病症。在征得小建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被告医院于8月27日向血液中心申请血小板一袋为患者输入。输血过程中由于患者出现过敏反应,被告医院立即停止输入,并成功地为患者进行了腭裂修复手术。被告医院认为自己在为小建输血和手术中诊断正确、治疗无误,所有操作均符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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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的血液由国家正规的血液中心提供。被告医院在小建被确诊感染艾滋病的问题上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小建父母还需补充新证据

    据了解,法院受理此案后应原告要求立即进行了证据保全。昨天原被告双方交换完证据后,法院方面要求原告方在本月29日之前再补充一次证据。按照法院要求,原告方需补充的证据包括:小建父母抗-HIV阴性的检查结果经河南省卫生防疫站予以确认的证明,小建曾经在郑州当地医院治疗血小板低的病症过程中未曾输过血的病历证明。昨天下午,记者电话联系上了正在郑州第六人民医院陪同孩子治疗的小建母亲,据她介绍,小建目前的病情还比较稳定。

    法院将于春节后开庭审理此案。

    2002年8月,河南郑州6岁男童小建进京做腭裂手术。手术前一天,因为孩子血小板低,医院按照手术要求曾经给小建输了血小板。输血前按照规定,医院曾经对小建进行血液检验,当时检验的结果是孩子血液正常。5天之后小建伤口愈合出院。但从2003年8月开始,父母发现小建身上有出皮疹等现象。10月28日,小建出现了咳嗽、闷气、心跳加快、呼吸急促等症状,29日,经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血液化验,小建HIV呈阳性。11月3日,郑州第六人民医院对小建及父母3人进行了血液检查,结论是孙先生夫妇抗-HIV阴性,而小建HIVAb阳性(艾滋病晚期),11月9日,小建被河南省卫生防疫站确诊HIV-I型抗体阳性即艾滋病。

    小建的父母认为,孩子极有可能是在北京的医院做腭裂手术时感染的艾滋病,于是在2003年12月24日将为小建做手术的北京某医院起诉到了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医院支付小建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86.81万元。这是本市法院受理的首起因使用血制品而引发的艾滋病医疗纠纷。,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