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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636484
对从持假证单位购药者如何处罚
http://www.100md.com 2004年6月5日 《中国医药报》2004.06.05
     ■案情:#2:%{8|, 百拇医药

    某县人民医院自2003年1月28日至2003年4月25日期间,先后六次从两家单位购进克毒清注射液等5种药品。药监人员在查看医院的购进记录时发现,供货方销售人员提供的《药品经营许可ぁ罚ㄅⅲ┫滴痹斓模?002年11月所在地的省级药监部门已经明确上述两家企业证照均系伪造)。当地药监机关认定其从无证企业购进药品,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第八十条的规定给予如下处罚:没收违法购进的剩余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一倍罚款(之所以给予一倍罚款,药监机关的理由是该医院在认清自身的违法行为后,真诚悔过,加之其经费紧张,故在从轻的基础上予以减轻处罚)。对于药监机关的处罚,当事人辩称,该院在购进药品前严格按《药品管理法》及《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有关规定索取了两家公司的盖有单位红色公章的一证一照及法人授权委托书、业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并存档,对两家公司伪造证照之事完全不知情,因此从两家公司购进药品不存在人为故意因素。对当事人的辩称,药监机关认为其理由不成立,当事人对两家公司业务员提供的证照未尽到辨别真伪的义务。#2:%{8|, 百拇医药

    ■分析:#2:%{8|, 百拇医药

    关于案件定性。本案中由于两家公司所持《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及营业执照均属伪造,也就是说不具备药品经营资格,其所进行的药品购销行为应按无证经营论处,因此某医院与两家公司发生药品购销关系,构成从无证企业购进药品。本案中药监机关的定性是准确的。#2:%{8|, 百拇医药

    关于免责理由。本案中,某医院辩称已经履行了购进药品应尽的义务,即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三十八条对药品销售人员提供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等进行了审验,并作了记录和归档。对医院的辩称,不能仅仅看其是否在形式上符合规定,还要看其是否对供货方提供的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查核实。本案中,除两家公司所持有的证照早在2002年11月被上级药监部门宣布为伪造,两家公司已受到查处外,两家公司业务员所提供的证照也有明显的破绽:一是营业执照未年审;二是委托书出具时间在医院进药之后;三是《药品经营许可证》颁发时间在营业执照颁发时间之后;四是业务员销售药品超出授权范围。据此可以认定,某医院购进药品时未尽到应尽的查验义务,因此其主张的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进药品不存在主观故意,应予免责的理由不成立。本案中药监机关的认定是正确的,但处理上有失偏颇,当事人不具备减轻处罚的条件而予以减轻处罚。#2:%{8|, 百拇医药

    本案也提醒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在购进药品时一定要认真履行对供货方资质的查验义务。仅仅索取销廴嗽钡挠泄刂っ鞑牧匣乖对恫还唬匦攵蕴峁┑?br>材料进行实际性地查验核对,有疑问时可上网查询,也可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咨询,这样,证照真伪的鉴别将不难做到。#2:%{8|, 百拇医药

    本案中供货一方的法律责任另案处理。#2:%{8|, 百拇医药

    □徐键(徐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