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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香菊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产权之争调查
http://www.100md.com 2004年6月24日 《健康时报》 2004.06.24
     被虚置的出资人

    在上次调查过程中记者了解到,香菊公司在企业注册过程中用集体股名义,以商洛地区制药厂工会为出资人注册的533万元股权是决定企业性质的关键,那么,这533万元当时尚属于商洛地区制药厂名下的有效资产,是不是如香菊公司主张的那样,都是改制前的商洛地区制药厂应付职工的抵债实物资产呢?

    按照当时的改制方案,“新企业(陕西香菊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设员工股、集体股。员工股为职工出资购买组成;集体股由新企业接收的有效资产对等承担的债务且属于新企业管理的资产形成的股份,由未划出的统筹费、福利基金、住房基金和离退职工死亡抚恤金等集体性质的资产组成。”

    商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记者提供的《商洛地区制药厂1993年9月-1998年2月统筹费、福利基金、住房公积金、离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情况统计》显示,这期间商洛地区制药厂所欠全厂301名职工上述款项共计128764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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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洛市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同志说:“按照改制前企业的现状说,未改制的企业,不管企业资产是负债还是政府投资形成的,企业的所有资产是国有资产;企业改制后,债务尚未兑接之时,企业的资产属于原企业。”

    这样,也就不难计算出新企业以商洛地区制药厂工会的名义使用的原企业533万元有效资产当中,多少是改制前商洛地区制药厂应该偿还后来参股新企业的138名老厂职工的抵债实物资产,多少是商洛地区制药厂改制过程中经核定、剥离后———至少在企业改制工作到位之前———还拥有所有权的有效资产。

    人们在这里不禁要问,这533万元有效资产,即便抵扣掉改制前的商洛地区制药厂应付职工的抵债实物资产,仍有可观的剩余,那么,在企业改制工作规范到位之前,这部分有效资产的合法主人是谁?在此期间形成的投资权益又该属于谁?

    很显然,这部分股权的出资人被虚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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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8日下午5点,记者赶到陕西香菊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了解他们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厂办一位姓李的同志告诉记者,公司的董事长李永生、行政总监李建民、生产总监刘崇利都出去了。4月29日下午一上班,记者再次来到香菊公司依然没有见到公司高层管理人员。

    与此同时,记者从商洛市经贸委查到了一份《陕香菊药发(2002)20号文件》,这份当时香菊公司报送商洛市工经局旨在调整该公司原有股权结构的《关于香菊公司改制问题的报告》称:“我公司是1998年改制建立的,是本着地委行署‘先改制,后完善’的原则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上是按人人出资、共同劳动的股份合作制来操作的,随着国家投资的增加,企业的国有资本已达资本金的90%以上,实质上公司已几乎成为纯国有性质的企业,企业的这一资本结构已不适应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发展的需要……”

    但是,记者看到的另外一份香菊公司就商洛地区制药厂新的领导班子于今年3月11日为维护该厂资产安全和全体职工的合法权益,提议召开香菊公司临时股东大会一事致商洛市经贸委的函件《陕香菊发(2004)25号文件》中,香菊公司又断然否认企业与商洛地区制药厂有丝毫瓜葛,文件写道:“正因为老药厂负债大于账面资产,商洛行署才对老药厂采取剥离重组,等量资产承担等量债务的形式进行改制,老药厂哪还有什么资产可投入香菊公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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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们不知该相信哪种说法。

    被悬空的权益

    另外,在调查中,记者还了解到商洛市有关职能部门曾就经由原商洛地区财政局拨付给企业的700万元医药专项发展资金的权益提出过置疑。尽管企业在收到这笔资金后最终按照“国家资本金”将之入账,但这笔资金的权益却始终没有明确,形成了国有资产权益的悬空。

    材料显示,700万元医药专项发展资金是1999年香菊公司以和天津天士力集团公司合作项目的名义向“省级医药专项发展资金”申请的。在商署财企(2000)042号和(2001)020号文件中均明确要求“款项收到后列入‘实收资本———国家资本金’”。

    这700万元医药专项发展资金在香菊公司是以“国家资本金”入账的,表明它可以视为国家向香菊公司投入的投资。但是根据《公司法》,“国家资本金”并不一定等于“国有股本金”,700万能否成为企业股本金,还有待企业通过招开股东大会表决是否同意其转化为股权。而香菊公司2003年7月23日召开股东大会以投票表决的形式否决了700万“国家资本金”成为企业股权的可能性,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由于公司股权结构尚没有做到真正意义上的明确,所以,明晰香菊公司的股权结构又成为确定现在的董事会是否体现了所有股东的权益并进而决定700万该不该成为股权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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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这里,我们发现,在公司股权结构中已经被虚置的出资人权益,即在陕西香菊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时,由原属商洛地区制药厂的533万元有效资产,在抵扣应付职工抵债实物资产后,剩余部分形成的陕西香菊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资人的股东投票权,又被悬空了。

    业内人士认为,明晰企业产权不只是企业股权结构的问题。明晰的产权制度不仅有利于企业自身的发展,同时,也有利于保护公司内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调查显示,香菊公司成立以来,在工商部门的注册资本金的状况就一直没有变更过,也就是说,即便533万元属于商洛地区制药厂的有效资产中,有一部分实质上作为老企业偿还应付职工款的抵债实物资产进入了企业的股权当中,但是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这部分股权始终没有量化到职工个人名下,企业给予职工的分红派息当然也就无从谈起,从而使得这一部分入股职工的股东权益也被实质上悬空了。

    明晰企业产权就意味着不论公司今后的股权结构如何,都应该把属于香菊公司参股职工的股东权益明确地按照当年改制方案的要求交到每一位职工手里。

    (摘自2004年5月11日《陕西日报》李赞解严实习生莫瑞宁/文), http://www.100md.com(李赞 解严 莫瑞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