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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标准》进步在哪儿
http://www.100md.com 2004年8月5日 《当代健康报》 2004.08.05
     “地标”即将上升为“国标”

    国家人事部办公厅和卫生部办公厅7月30日发布公告称,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维护用人部门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人事部、卫生部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之后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公布实施。征求意见时间从8月1日开始到8月31日,社会各界如对这份“体检标准”有任何意见,都可发邮件至邮箱(tijian@mop.gov.cn)。

    据了解,这次《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公布是政府录用公务员身体标准在全国首次统一。在这之前,体检标准是由各省根据本省的情况自行制定的“地标”。

    “门槛”低了:残疾人也能报考

    在现行的各地有关公务员招考体检的文件中,均不同程度地对报考者的身高、体重、形象、乙肝病毒携带等方面作了较为苛刻的规定。在实行的过程中,这些条款在社会各界引起了很大的争议,甚至被很多人认为是“就业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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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所谓“就业歧视”,是指条件相近的求职者在求职过程中,由于某些与个人工作能力无关因素的影响,自己不能够享有与他人平等的就业机会,从而使其平等就业权受到侵害的现象。在各地“地标”实行的过程中,就不断有人因此提出质疑:女性的乳房不对称,难道也影响工作吗?腹内隐睾、完全性尿道下裂,又对工作有什么影响呢,等等。

    而在国家新出台的《标准》中这些被认为有“就业歧视”嫌疑的规定基本都消失了,更显人性化,公务员报考的“门槛”降低了,公务员竞争也将更加公平。专家称,国家在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上体现了适当放宽的精神,其目的是要“不拘一格选人才”。

    由于新《标准》22条中未对残疾人作出限制,有分析人士称,新《标准》的“宽泛”程度甚至为处于弱势地位的残疾人都提供了一次改变命运的机会。

    不再拒绝1.2亿“健康”肝病毒携带者

    在浙江、广东、湖南、天津等很多省市现行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中都规定“乙肝五项检查大三阳、小三阳者”,为体检不合格。这些硬性规定引起了被挡在公务员门槛之外的乙肝病毒携带者们的强烈抗议,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张先著“乙肝歧视第一案”和周一超“刺杀公务员事件”。他们认为,虽然乙肝病毒携带者会有25%的人转化为乙肝。但是因为这个原因剥夺75%将近1.2亿“健康”携带者的报考权利,对1.2亿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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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根据《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肝功能正常的乙肝病毒携带者除不能献血(含组织、器官),不宜入伍当兵及从事保育员、炊事员、入口食品行业外,可照常工作和学习。也就是说,国家对“健康”的乙肝病毒携带者不按现症肝炎患者处理。然而,现在国内许多用人单位则不管青红皂白,只要是表面抗原阳性者就不用。在大学生就读方面,高校并未限制肝功能正常的乙肝病毒携带者报考,但这些携带者毕业后却存在就业难的问题。许多乙肝病毒携带者认为,就业的压力、社会的歧视对他们造成的伤害,远远超过了乙肝病毒本身。

    而在新《标准》中,肝病的检查指标得到区别对待,其规定为:急性肝炎恢复后,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持续正常半年以上者;慢性肝炎恢复后,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持续正常两年以上者,均合格。乙型肝炎病毒或丙型肝炎病毒标志物阳性,包括乙肝表面抗原(HBsAg)、乙型肝炎e抗原(HBeAg)或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抗-HCV)、丙型肝炎病毒RNA(HCVRNA),但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正常者,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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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就是说,新《标准》将不再拒绝1.2亿“健康”的肝病毒携带者。举个简单的例子,按照目前的广东标准,如果乙肝表面抗原(HBsAg)、乙型肝炎e抗原(HBeAg)呈阳性,则为不合格,而按照新《标准》,乙肝表面抗原(HBsAg)、乙型肝炎e抗原(HBeAg)就是呈阳性,但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正常,仍然可以录取。

    长什么样,身高多少,已不再重要

    过往,全国各地对公务员录取的体检标准并不相同,有的还十分怪异,如湖南省就曾发生过将乳房不对称的女性拒于公务员门外的事。在广东,公务员体检标准也将有“马蹄足、足内翻或足外翻的症状者”视为不合格。在江苏,男性身高要在160厘米以上,体重50千克以上;女性150厘米以上,体重45千克以上。在江苏属下列情况之一为身高体重不合格:(一)男性身高低于160厘米(不含本数,下同),体重低于50千克;(二)女性身高低于150厘米(不含本数,下同),体重低于45千克。(三)参照国际通用体质指数BMI即公斤体重/身高米2标准,比例严重失调(小于18或大于25)并患有内分泌异常疾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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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试行期的新《标准》22条分别对心、脑、肺、肝、肾、胃、血压、血液等各个方面做出了明确限定,却并未对考生的身高及“个人形象”作出限定。牙齿是否完好、乳房是否对称、脚长得怎么样,身高多少等,都将不影响对公务员相应职位的选拔。不过,《标准》对视力有所要求,规定:双眼矫正视力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体检不合格。另外,《标准》明确,凡是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严重疾病,为不合格,但将视不同岗位的要求区别对待,“一刀切”不再存在。

    对有些疾病管得更严了

    原来不少省份对性病要求比较笼统,如广东就规定:有性传播病史者体检不合格,但具体是什么性病并没有作规定。新《标准》则非常细化,规定: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为不合格。

    还有,在新《标准》中,晚期血吸虫病、艾滋病明确写进标准。第十三条规定: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第十九条规定: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合格。而现行的很多省份的公务员体检标准中没有明确将晚期血吸虫病和艾滋病写进标准中。

    另外,甲状腺肿是我国常见的疾病,但在以往,不少省份的公务员考试体检标准将身患此病的人拒于门外。这种情况在新《标准》中得到改善:甲状腺机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注:《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全文详见本报2版),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