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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药品购销活动中存在表见代理行为——执法时应分清公法私法界限
http://www.100md.com 2004年8月28日 《中国医药报》2004.08.28
     从本期起,本版开设“专业人士评析”专栏。本专栏选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邀请法学专业人士就其合法性、侠硇越蟹?br>析,明析其值得学习的方面,指出其存在的问题。虽为一家之言,但相信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行政有促进作用。欢迎广大读者提供点评素材。{l, http://www.100md.com

    ——编者按{l, http://www.100md.com

    □栏目主持:实习记者 温明{l, http://www.100md.com

    □评析事件提供者:江苏省宿迁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赵磊{l, http://www.100md.com

    □评析者: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彭思源{l, http://www.100md.com

    ■事件{l, http://www.100md.com

    王某是A药品经营企业的销售员,持有该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在与某市一医疗机构签定了药品购销合同后,王某于2001年7月1日至2003年4月向该医疗机构陆续销售药品。2003年4月20日,当地药监部门对该医疗机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王某提供的发票有疑点。经与A企业所在地药监部门核实,王某原系该企业的销售人员,但从2002年7月10日起,该企业与王某解除了聘任关系。该医疗机构证实,2002年7月10日后王某仍以A企业的名义向其销售药品。{l, http://www.100md.com

    针对该医疗机构的行为,当地药监部门执法人员形成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王某自2002年7月11日起提供的资质证明无效,所以,对该医疗机构2002年7月11日至2003年4月20日期间,从王某手中购进药品的行为,应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二种观点认为,该医疗机构与王某签定的购销合同约定有效期为两年,在A企业未函告的前提下,医疗机构有足够理由相信王某仍为该企业的销售人员,2002年7月10日以后A企业与王某之间的关系属于表见代理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医疗机构与王某之间的购销关系应认定为医疗机构与A企业的购销关系,因此,医疗机?002年7月10日以后从王某处购进药品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最终,当地药监部门采纳了第二种意见,没有对该医疗机构进行处罚。{l, http://www.100md.com

    ■评析{l, http://www.100md.com

    本案中,王某自2002年7月10日被解聘后,以A企业销售员的名义,并持有A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法人授权委托书等有关证件,继续与某市医疗机构订立并履行药品购销合同。按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王某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依照法律规定,该药品购销合同应认定为成立并有效,而且权利义务直接由王某的“被代理人”即A企业享有和承担,而该医疗机构完全可以按照正常代理行为处置自己的权利义务。以上是从私法角度分析本案的法律关系。

    但是从行政法角度分析本案,就不能简单的适用民事法律中的表见代理制度,因为行政法毕竟属于公法领域,在立法宗旨、法律原则、原理和法律规则等方面都与民商法迥异,也就是说公法私法不能混淆。r6, http://www.100md.com

    药监执法部门应如何认定本案医疗机构的行为?我认为,应当探究案件的核心和本质——其实本案还有一个真正的“被代理人”——即王某在与A企业解除了聘任关系后,从其它单位组织药品以A企业名义供应给医疗机构,这个“其它单位”才是真正地被代理人,我们姑且称之为B,医疗机构购进的药品实际上都是由B提供的,从行政法上理解,B与医疗机构之间才是真正的购销关系。那么,医疗机构是否构成从非法渠道购药、是否予以处罚、如何处罚都应当视B的具体情况而定。具体地说,如果B是一家具有药品经营资质、证照齐全,已获得GSP认证证书的正规药品经营企业,而且所购药品质量合格,证件、有关票据等规范有效,那么医疗机构的药品购进行为不违法。假如就民事关系的纷争适用行政处罚则似有不妥。至于医疗机构与A、B的纠纷则应适用民事法律解决,与药监行政部门无关。如果B无药品经营资格,我认为,该医疗机构就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由药监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r6, http://www.100md.com

    总之,在处理行政案件时,执法部门要注意分清民事、行政法律关系的范畴,客观分析行政相对人的涉案行为,切实作到不枉不纵,合法合理。r6, http://www.100md.com

    【相关链接】r6, http://www.100md.com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r6, http://www.100md.com

    《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 药飞笠怠⒁┢肪笠怠⒁搅苹贡匦?br>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r6, http://www.100md.com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r6, http://www.100md.com

    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因被代理人的行为举动造成了足以使相对人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表征,从而被代理人须对相对人负授权人责任的代理。表见代理属于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无权代理原则上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这是代理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其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免受他人擅自以其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后要为他人承担法律上的不测后果。但这项原则有一个例外:如果是被代理人的行为造成代理权存在的假象,并由此引起相对人的善意信赖,被代理人仍要对代理行为承担责任。(温明;赵磊;彭思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