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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634609
应建立陈述申辩再合议制度
http://www.100md.com 2004年9月4日 《中国医药报》2004.09.04
     在基层药品行政处罚案卷中,经常发现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的拟处罚与《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的处罚不一致,但无任何书面材料反映出现这种变化的原因。czo, http://www.100md.com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czo, http://www.100md.com

    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药品行政处罚案件,《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听证结束后怎么处理。对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后怎么处理,规定不是很明确。笔者认为,应当建立陈述、申辩后再合议制度。czo, http://www.100md.com

    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后,案件承办人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证据进行复核取证,并提出意见,制作《陈述、申辩意见书》。药监部门根据《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组织合议组织的有关人员再次对案件进行合议,决定是否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依法提出处理意见。案件承办人根据“再合议”提出的处理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并在“主要违法事实”前面载明原认定事实、处罚建议、复核成立的由当事人陈述、申辩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领导审批确认。czo, http://www.100md.com

    □四川省内江市资中药监局 陈兴国 陈明(陈兴国;陈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