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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诊所”行医卖药该由谁管?
http://www.100md.com 2004年11月20日 《中国医药报》2004.11.20
     2004年7月16日,D县卫生局、A市药监局D县药监分局、D县工商局先后接到群众举报,称当地某专科门诊部以行医为名,大肆销售复方川羚定喘胶囊、抗癫痫胶囊、治淋炎等药品。D县卫生局、D县药监分局、D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先后赶到该专科门诊部进行调查。现场检查发现,该专科门诊部系陈某租用民房开设,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现场仅有一块自制的“某专科门诊部”招牌。首先接到举报赶到现场的D县卫生局对现场查获的复方川羚定喘胶囊、抗癫痫胶囊、治淋炎等药品及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输液器等医疗器械采取了扣押措施。随后赶到的D县药监分局对D县卫生局扣押的药品进行抽查检验,检验结果表明上述药品是假药。对陈某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从事诊疗活动、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销售假药、无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D县卫生局、D县药监分局、D县工商局分别予以行政处罚。办案过程中,陈某辩称,他的专科门诊系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药监和工商部门无权介入,卫生部门已对他进行了处罚,药监和工商部门不能再处罚。?, http://www.100md.com

    当事人陈某的行为如何界定?陈某的违法行为应由谁来管辖??, http://www.100md.com

    陈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从事诊疗活动,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销售假药,无营业执照从事经营营利活动。?, http://www.100md.com

    陈某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从事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应由D县卫生局管辖查处;陈某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应由D县药监分局管辖查处;陈某无营业执照从事经营营利活动的违法行为应由D县工商局管辖查处。?, http://www.100md.com

    同一当事人实施了两个以上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有两个以上的法律法规规定其法律责任,若两个以上行政主体都有权处罚,不同的行政主体是否均可以予以行政处罚?本案中卫生、药监、工商部门应如何对当事人陈某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http://www.100md.com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条规定确定了行政法理上所称的“一事不再罚”原则。“一事不再罚”是指行政主体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基于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只能给予一次行政处罚。若同一当事人实施了两个以上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有两个以上法律法规规定其法律责任,两个以上行政主体都有权处罚,不同的行政主体均能予以行政处罚,这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http://www.100md.com

    卫生部门应对陈某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从事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陈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擅自执业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D县卫生局应对陈某做出如下处罚:责令陈某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an22+w3, 百拇医药

    药监部门应对陈某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an22+w3, 百拇医药

    对于陈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销售假药的行为,药监部门既可以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以无证经营药品予以处罚,也可以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药予以处罚,但在一般情况下重罚可以吸收轻罚,并可在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an22+w3, 百拇医药

    笔者认为,本案对陈某的处罚以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定性,适用第七十三条量罚,较为合理、得当。考虑到《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了“依法予以取缔”,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的派出机构,有权做出《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这其中没有把“取缔”的行政处罚权赋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即县级药监分局,D县药监分局应报请A市药监局对陈某的专科门诊予以取缔或建议D县工商局予以取缔。an22+w3, 百拇医药

    D县药监分局应对陈某做出如下处罚:没收陈某已销售药品的违法所得;处违法销售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5倍的罚款。因为尚未销售的药品已被D县卫生局依法没收,所以D县药监局不再做出没收尚未销售的药品的处罚。an22+w3, 百拇医药

    工商部门应对陈某无营业执照从事营利活动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an22+w3, 百拇医药

    《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2000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文件下发后,又下发了《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其中明确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还需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根据以上规定,开办药店、诊所,也应由工商部门管辖。因此,工商部门应对陈某无照经营行为实施行政处罚。an22+w3, 百拇医药

    陈某的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D县工商局应对陈某做出如下处罚:依法取缔陈某的“黑诊所”。因D县卫生局、药监分局已依法没收陈某的违法所得并予以了罚款,D县卫生局已依法没收陈某的药品、医疗器械,因此,D县工商局不再做出上述处罚。an22+w3, 百拇医药

    本案暴露出对“黑诊所”监管政出多门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各部门应承担什么责任?在维持现有监管模式的情况下,要避免执法权发生冲突,应做好哪些方面的工作?an22+w3, 百拇医药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卫生部门行使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负责组织开展对医疗机构的评审,对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但不能对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进行技术检验与认定。《药品管理法》对各级药监部门的职能及其权限有明确规定,因此,对特定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涉药行为实施行政管理,是药监部门法定的职责。工商部门的主要职责之一是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an22+w3, 百拇医药

    多个行政机关对“黑诊所”有管辖权,这种情况下,一般会产生两种权力冲突:一是权力的积极冲突,即对于同一违法事件,各个执法部门积极行使其管辖权,争抢处理,导致各个部门权力发生冲突。二是权力的消极冲突,即对于同一违法事件,享有管理权的各个执法部门均不行使管理权,导致违法事件无人处理的状况。权力的冲突导致行政管理秩序混乱,使“黑诊所”屡禁不止,严重威胁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an22+w3, 百拇医药

    笔者认为,要避免执法权发生冲突,在维持现有监管模式的情况下,需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明确各有关职能部门在诊所监管方面的职责,有保证各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尽职尽责的机制,有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从而改变某些职能部门“见利益抢,无利嫱啤钡南窒蟆6歉谋洹疤蹩榉指睢钡南肿矗嘌沤岷?br>作意识。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一旦发现问题,若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应及时告知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理。an22+w3, 百拇医药

    □福建省三明市药监局 杨怀文(杨怀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