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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广告将标忠告语 明示“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http://www.100md.com 2004年11月25日 《健康时报》 2004.11.25
     记者从日前召开的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国际研讨会上获悉,继对药品广告、医疗器械广告实施审查后,我国药监部门在今后将对保健食品广告也进行强制性审查。据悉,《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管理办法》目前正处于征求意见阶段。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透露,该管理办法将秉承一个基本的原则,即保健食品广告中有关保健功能的内容宣传应当科学、准确,应当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为准,不得任意扩大范围。据悉,不科学表述功能的断言、不恰当的表现方式、夸大保健功能、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以及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等承诺内容的广告,都将在被禁止之列。为了正确引导消费者理性购买保健品,在管理办法中拟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必须标明忠告语:“本品不能代替药物”,而广告必须注明保健食品标志,而电视广告中保健食品标志必须始终出现。

    (摘自11月18日《健康报》王乐民/文),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