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100md首页 > 新闻 > 医药315
编号:10971350
谁在隐瞒病情(2004年11月30日)
http://www.100md.com 2004年12月1日 央视国际
谁在隐瞒病情(2004年11月30日)

     现在,保险离我们的生活是越来越近了。买过保险的人都知道,看保险条款、填保险单挺麻烦的。不过,要是业务员帮着忙活这些就简单多了,这不,黄先生买保险的事,就被一个做保险业务员的朋友全包下了。

    黄先生这几年在县城里开了家鞋店,这些年,鞋店的生意是一天比一天红火,慢慢地,小黄有了些积蓄。不过呢,小黄一直有这样一种根深蒂固的观念,那就是做生意有了积蓄,就要把钱存进银行,或是投进生意中,这才是生财之道。但是,两年前一个熟人的来访改变了他的看法。

    黄先生这位有着5、6年交情的老朋友给他介绍了两种保险,一是“康乐增额”二是“吉庆有余”。老朋友介绍这两个险种主要有3大好处:

    1.“康乐增额”险,在被保险人有大病或死亡时,可以获得巨额赔偿。

    2.“吉庆有余”险,保户每年都可以分到红利,而且这红利的利率远远高于银行利息。
, 百拇医药
    3.还有呢,保险公司正在搞促销活动,如果月底前投保,投保人还可以获得价值一千多元的金箔保单。金箔的啊。

    小黄一算,这比储蓄可实惠多了,更令小黄心动的还有那机不可失的金箔保单。可是,对保险是一窍不通的小黄每天都要忙生意,担心投保程序复杂,耽误时间。不过朋友说了,一切由她来办,小黄只要签个名就行了。

    小黄见业务员如此热情,想想都是老朋友,碍于情面,最后决定为他的岳母投这两份保险。而岳母的名字也由朋友代签了。这朋友可真够热情的,很快保单就填好了。小黄以为事情就结束了,没想到几天后,这位朋友又找到了他。说是女婿不能给丈母娘投保。只要把投保人换成他媳妇的名就行。

    本来不想再投保的小黄,在业务员的再三游说下,决定让妻子在投保人一栏上签字。小黄的妻子也是一样,除了签字,其余的什么都不知道了。

    小黄说,他和妻子对保险合同都不太懂,那么一大堆文字也看不明白,所有的填写就由业务员代笔了,在健康告知一栏中业务员也都打了勾。 在这期间,小黄的岳母还在业务员的带领下到保险公司指定的县中医院进行了体检,体检后他们拿到了这张显示一切正常的体检表。
, 百拇医药
    于是,第二次签订了保单,这回可是小黄岳母亲自签名的。保单重新签订后,不久小黄夫妇收到了保险公司寄来的金箔保单。望着保单,小黄夫妇很高兴,他们觉得为母亲办了这两份保险,也算是对辛劳一辈子的母亲尽了孝心。可是,天有不测风云,2003年9月,也就是小黄夫妇为老人购买保险的满一年的时候,老人在乡下突发疾病,抢救无效,离开了人世。

    小黄夫妇在惊慌和悲痛之余,忽然想到了一年前为老人投了保险,于是立即给保险公司打了电话。保险公司在接到电话后,马上赶往现场,调查取证。调查过后,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还要连夜返回去,并告诉小黄准备点关于立案的东西。

    黄先生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将理赔需要的相关资料收集齐备,寄给了保险公司。然后就在家中苦苦等待着保险公司的回音。那么,小黄是否得到了保险公司的回复,他能得到理赔吗?

    两个月后,小黄终于收到了保险公司的信函。令小黄意想不到的是,他收到并不是理赔单,而是一张拒付通知书。
, 百拇医药
    按保险公司的说法,被保险人的生前状况,是在2003年住院接受了手术,当时诊断是子宫肌瘤及肝炎,还有早期肝硬化。她的既往病史,也显示着就是患甲肝已经有六年了。根据这种情况,保险公司认定他的投保动机不纯。可以说是带有欺骗性的。

    保险公司认为小黄他们有骗保嫌疑,所以拒绝赔付。但小黄夫妇心里却感到特别委屈,当初买保险时业务员也没说明哪些病需要告知,还满口承诺各种赔偿,现在出了问题却拒绝赔偿了。小黄夫妇想不通。随后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支付保险金82080元。对此,被告新华人寿表示不能接受。

    他们认为,投保人是带病投保,恶意骗保,因此公司依据有关的条款可以不赔她。在法庭上,小黄一方和保险公司一方进行了激烈辩论,小黄认为保险公司业务员在办理保险时,没有尽到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认为小黄在投保时隐瞒了病情,有骗保嫌疑。

    而法院最后判决原告胜诉。法院之所以判定小黄胜诉是因为,经过调查,业务员在办理保险时,没有对投保人也就是小黄、被保险人也就是其岳母详细解读条款内容,没有尽到明确的义务,法院认为,并不是将保险单等资料交给投保人就算是尽到了告知义务。因此,即使被保险人的签名是真实的,也不能视为她就对合同内容有了明确的了解。
, 百拇医药
    另外,业务员在办理保险时,不能代替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填写免责条款及内容,应当全面、合理地提醒投保人了解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而说明哪些病症足以引发拒保或拒赔,而不是在保险合同发生后原告提出索赔时,才向原告提出哪些病是拒保或拒赔的。因此,法院认为,事故已经发生,投保人即使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也不得主张解除保险合同。

    小黄夫妇得知官司胜诉后,在感到欣慰的同时,也得到了一个警示。他们说以后要是再入保险,就会将有关文件、条款详详细细弄明白,再将保险法研究研究,然后才能投保。

    记者在采访时,听见投保人小黄和保险公司都在强调“诚信”两个字。保险公司认为小黄在投保时隐瞒了岳母的病情,欺骗了他们。而小黄却说,当初在投保的时候,根本不知道要说明什么,全听业务员的了。

    其实,说到诚信,买保险确实要诚信,要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可反过来说,代表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你是不是也应该清楚地告诉我,需要说明什么,说明后会有什么后果呢?比如说,有些病说明后,我还能不能再上保险,或者是该增加多少保费等等,只有一切都清楚了,我才能再决定是否需要投保,是吧。我想,如果当时业务员说明了这些,小黄也许就会对朋友说,这保险我不上了,咱们还是做朋友的好。, 百拇医药(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