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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633105
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农村药品零售企业药学从业人员培训启动
http://www.100md.com 2004年12月2日 《中国医药报》2004.12.02
     本报北京讯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启动县以下农村药品零售企业药学从业嗽迸嘌倒ぷ鳌?br>今后,未经培训或经培训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从业。9yn, http://www.100md.com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通知,在县以下农村药品零售企业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的药学从业人员为此次大规模培训的对象:具有高中以上(含高中)文化程度;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一定的药学实践经验;未取得执业药师、从业药师资格。西部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初中以上(含初中)文化程度人员参加培训。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编写、印制的《县以下农村药品经营企业药学从业人员培训大纲》(以下简称《大纲》)要求,培训内容分为两部分,一是药事管理法规与药学职业道德,二是药学服务知识与技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培训及考核办法,并按照《大纲》要求组织实施培训及考核工作。培训形式和手段可根据实际灵活多样,可采取面授、函授、远程教育、业余学习等多种形式。要在确保培训质量和成效的前提下,为药学从业人员提供经济、方便的培训形式,减轻经济负担,缓解工作和学习之间的矛盾。要注重考核内容的统一,保证培训及考核质量。县以下农村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学技术业务负责人首次培训应当完成60个学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业。以后每年应当完成30个学时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业。未经培训或经培训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从业。据悉,经培训考核合格的药学技术业务负责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处方的审核和监督调配;为消费者进行用药咨询,指导消费者选购、使用药品;负责药品质量管理;报告药品不良反应情况;指导其他从业人员墓ぷ鳌?br> (国讯)(国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