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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632402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能否规定药店间距?
http://www.100md.com 2005年1月15日 《中国医药报》2005.01.15
     部分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下简称药监部门)规定零售药店之间须有一定的距离,理由是《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但有人认为,药监部门规定零售药店之间的距离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要求。那么,药监部门到底能不能规定零售药店之间的距离呢?本版就此问题展开讨论。

    ——编者按

    ■观点一:可以

    ◆体现《药品管理法》的立法宗旨

    笔者认为,药监部门规定零售药店之间须有一定的距离体现了《药品管理法》的立法宗旨,是行使药品监管职责的明智之举。

    首先,《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中明确规定,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这就从法律层面上对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进行了行政许可的设定。药监部门规定零售药店之间须有一定的距离,只是在实施这一行政许可过程中,根据《药品管理法》布局合理和方便群众购药原则,结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审查等内容规定了实施这一行政许可的具体条件,不是设定行政许可。因此,这一举措并不违反《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

    其次,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是《药品管理法》的立法宗旨之一,这在《药品管理法》第一条中就有明确表述,药监部门监管政策的制定、监管手段的出台也都必须服从于这一宗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前提是要保证广大群众能够买到药,因此,就必须要有布局合理的药品零售网络。这个网络中的各个点不仅要建得起来⑽鹊米。挂欢系胤⒄棺炒蟆?br>所以药监部门在制定政策时,就必须考虑到药店之间的距离,不能只顾眼前,更要放眼未来,否则的话,如果不根据实际需要,不顾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购买能力而广布药品零售网点,将不可避免地导致恶性竞争,以致众多药店难以维持,无法生存,彻底打消了投资者办药店的积极性。其最终结果将是药品零售网络遭到破坏,尤其是在农村小集镇和边远、交通不发达地区。

    安徽省舒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李俊

    ◆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

    从法理意义上说,“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是个抽象条款,它没有规定距离多远才是合理,具体何种行为才算是方便群众,这都有待于进一步明确。《行政许可法》出台后,对《药品管理法》中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给予了进一步细化,即给予相应的操作性规定。《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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