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 > 信息荟萃
编号:10789471
车祸同时丧生 死亡赔偿不同
http://www.100md.com 2005年2月22日 中国消费者报
     案情简介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人人皆知的基本准则。然而,重庆合川市肖家镇七郎村村民杜帮全的家属近日却为此困惑不已。

    去年5月1日,渝b5868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渝b5088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车,在渝万高速公路行驶时发生翻车事故,造成乘车人杜帮全、谢有兵及驾驶员郑某3人当场死亡。当地交管部门认定事故原因是车辆严重超载所致,驾驶员郑某对此负全部责任。这一天,是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实施的第一天。

    去年6月15日及6月29日,死者谢有兵及杜帮全的亲属先后将车主告上法庭,重庆江北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两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去年9月6日、11月12日,该法院对两案分别做出一审判决,谢有兵因是四川省邛崃市临邛镇的城镇户口,其亲属获得死亡赔偿金161880元;杜帮全是重庆合川市的农村户口,其亲属获得死亡赔偿金为44300元。法院判案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两案原告没有上诉。
, http://www.100md.com
    观点交锋

    律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应是基本准则

    对一审判决,死者杜帮全的亲属表示不满。作为其诉讼代理人,重庆坤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朝霞也显得十分无奈。1月11日,王律师告诉本报记者,杜帮全虽是农村户口,但长期在城里帮人开车,早已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民。仅仅因为是农村户口,其亲属获得的死亡赔偿金就比城镇户口的少10多万元,这体现出他和谢有兵两人法律义务相同,权利却不对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基本准则。”王律师认为,《解释》规定的赔偿标准没有从立法本意上体现生命同样可贵的理念。

    法官:须考虑死者所处的社会环境

    陈学军,是上述两起人身伤害案的审判长。他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案审判依据的是《解释》的第29条,根据这一条款,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首先查明受害人的户口性质,如为城镇居民,按照其可支配收入作为计算标准;如为农村居民,则按照人均纯收入作为计算标准。杜帮全是务农人口,参照去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215元的标准,法院驳回了其家属提出的10万余元的死亡赔偿金的请求,只主张了4万余元。
, 百拇医药
    据陈学军介绍,重庆市前两年执行的死亡赔偿金标准是城乡统一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此进行调研时,并没有采纳这个模式。后来出台的《解释》确实在赔偿金上对城镇和农村人口区别对待,但不存在违宪问题。根据具体国情,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在收入和支出上都存在差异,在制定相关法律时,必须面对和尊重这个客观存在的差异,而不是通过法律来消除掉这个“不平等”。在人身伤害赔偿中,必须考虑死者所处的社会环境,从而衡量死者的收入水平。所以,死亡赔偿金必须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并以不同的标准计算。这不存在对人的贵贱之分,只是收入水平的一个区分。

    城镇居民的命不比农民更值钱

    吴江文,重庆市社会科学院区域经济所副教授。他认为,依据《解释》第29条不难看出,因身份的不同,一个农民的死和一个市民的死所能获得赔偿额度有较大差别,因户籍制度而形成的二元结构从人一出生就为市民与农民划出了一道线,而今,这道线又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被移植到了司法领域。
, 百拇医药
    吴江文认为,我国《宪法》中明确写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内容,这项被视为法治之基的宪法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被一项司法解释所“突破”,引人深思。

    吴江文称,《解释》在引言中称,“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如下解释”。但《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其中并未按市民和农民的划分来确定赔偿额;《民法通则》第10条则明确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这些都表明,公民在取得死亡赔偿金或补偿金的权利能力上一律平等。

    而考察其他涉及死亡赔偿的民商事法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均没有以死者身份确定赔偿额的规定。在民商事法律之外,《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死亡赔偿金也是以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来确定,而并未区分死者身份。
, 百拇医药
    吴江文认为,尽管《解释》的出台历经6年,前后修改了28次,尽管《解释》在人身损害赔偿方面有诸多突破,且有颇具实践意义的条款,但《解释》未充分考虑平等原则之处,值得讨论。

    链接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摘登)

    第29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第30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第35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