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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536602
客观分析医疗机构不配合鉴定的原因——对《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http://www.100md.com 2005年3月10日 《中国医学论坛报》 2005年第9期
客观分析医疗机构不配合鉴定的原因——对《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的几点看法
     卫生部在前不久针对黑龙江省卫生厅的请示做出的《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是针对当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出现的某些医疗机构不配合鉴定,导致医疗事故争议事件难以处理的情况作出的权威答复,显然是及时而必要的。批复发布后,不少人对此有疑问,现就批复中的有关问题阐述个人观点。

    一、《批复》的法律性质

    该《批复》是卫生部办公厅以“卫政法发〔2005〕28号文件”的形式对外发布的,解决的是卫生行政机关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过程中如何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条例)及相关文件的问题,因此属于行政解释的范畴。

    二、《批复》的重要意义

    《批复》主要涉及医疗机构不配合医学会鉴定怎么处理的问题。由于医学会的鉴定结论是卫生行政机关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法定依据,在对医疗争议事件难以定论的纠纷中,卫生行政机关必须依赖医学会的鉴定结论,没有鉴定结论,卫生行政机关就难以做出处理决定。医学会难以作出鉴定结论的情况很多,其中包含医疗机构不配合医学会鉴定。对此,卫生部做出硬性规定显然非常必要,一方面可以加大医疗机构配合医学会鉴定的力度;另一方面,对于少数违反《条例》规定,销毁、隐匿病历,拒绝提供病历的,在没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前提下,卫生行政机关也可以对医疗争议事件作出处理决定。

    三、《批复》的争议点

    目前社会各界对该《批复》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卫生部不能干涉医学会的鉴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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