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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流动妇女生殖健康
http://www.100md.com 2005年3月14日 中华女性网
     河南籍妇女小吴,随丈夫来北京打工有六七年了。这六七年中,小吴做了5次人工流产。原本在家乡有两个女儿的他们,不想再要孩子了,可才30几岁的他们,一不小心就怀孕。不久前,小吴又怀孕了,她哭着说,“最怕的就是怀孕!每次做人流要花掉差不多一个月的薪水,而且还要想方设法编个理由请上几天假。上次还因为请假丢了工作!”

    国家人口普查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女性流动人口已占整个流动人口的49.6%。尽管各级政府为维护流动妇女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权益提供了坚实的政策和法律保障,并且为改善流动妇女健康、维护流动妇女健康权益做了大量工作,但流动妇女的生殖健康权益仍然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流动妇女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还面临着许多特殊的问题和困难——

    问题一:13%的未婚流动妇女被排除在服务之外

    根据我国现行政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对象主要是“已婚育龄人口”,重点是已婚育龄妇女,对于未婚的流动人口,原则上“只要不发生未婚怀孕、生育,就不属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范围”。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进行的一项跨省市流动人口的调查显示,在15~49岁的流动妇女中,已婚者占87.2%。这意味着,有近13%的未婚流动妇女被理所当然地排除在生殖健康服务之外。记者随即在北京采访了几家较正规的妇产医院,妇科临床的大夫们都反映,每天来医院就诊的生殖道感染的病人很多,其中,外来打工的未婚女青年占了相当一部分比例。记者在位于北京海淀区城乡结合部一个不知名的小医院里看到,妇科人流手术室外坐着不少等候手术的年轻女孩。她们大都操外地口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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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副研究员姜秀花指出,2004年1月1日颁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增加了对女性未婚流动人口提供相应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的内容,但在执行中还需要一个摸索的过程。随着女性未婚流动人口年轻化趋势的发展,女性未婚流动人口上升势头强劲,而这部分人婚前性行为活跃,尤其是在服务行业的未婚女性,其中一部分人是从事商业性服务的。她们中的很多人对避孕、孕产、性知识等一无所知,在性关系中往往处于被动和弱势地位,因此,不安全的性行为导致的意外怀孕、人工流产、未婚生育以及生殖道感染、性传播疾病的概率很高。这些女性不仅要为此付出代价,同时也会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因此,急需对这些女性未婚流动人口的生殖健康问题给予重视。

    问题二:近一半“无证妇女”成为服务的“空白地带”

    现年41岁的翠英1991年跟上海人结婚后,于1993年来到上海,可户口一直在老家江苏。几年前,翠英丈夫工厂倒闭,买断工龄才拿到1万多元。现在全家3口人靠翠英一人当3个家庭的钟点工、每月1000多元的收入生活。翠heihei 英说,“生活苦不说,无根的感觉更让人难受!据说婚嫁上海15年后才能有正式户口,才能有交养老金和医疗保险金的地方。可我现在已经40多岁了,生了病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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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有关规定,持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盖验证合格章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才相当于有了“合法身份”,才能建立育龄妇女卡片,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计划生育服务项目。但像翠英这样的嫁给上海人了,就不算流动人口了,也就享受不到应有的服务。可翠英又没有上海户口,也享受不到上海人应享受的医疗和养老保障,就成了“没人管”的“空白地带”。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一项调查显示,我国目前未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占45%!北京朝阳区的一位计划生育干部说,“对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我们能管得很到家,可对没有证明的,实在不好管!”

    问题三:流动妇女难享知情服务与人文关怀

    按照有关政策,流动妇女依法免费享有基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但在很多地区,包括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对流动妇女的孕情检查还是收费的,而流动妇女多是个体经营者或从事非正规就业,用工单位能负担的情况很少,因此,流动妇女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得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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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于计划生育中的知情选择就更谈不上。一方面,流动妇女缺乏知情权,从而限制了她们的选择权;另一方面,一些为了完成考核指标,只把“一环二扎”等简单的方式作为优选方法推荐给群众,使一些妇女无法选择适宜自己的避孕节育方式,有些妇女甚至为此付出代价,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损害。

    去年年初,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在流动妇女流入地北京、上海和流出地安徽、河南等地调查发现:多数被调查的流动妇女从来没有接到过任何宣传资料,也很少得到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的咨询与服务。

    如何正视流动妇女的生殖健康权益问题,解决和满足这部分人的需求?有关专家建议,可以从三方面着手,逐步改善目前的局面——

    对策一:完善相关法规政策加大监督力度

    首先要明确流动妇女享有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的权利和内容,并对服务范围、内容、考核标准做出明确规定;应取消流动妇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用由用工单位报销的规定,改为由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政府统一负担;成立有广泛的社会组织和成员参与的法律监督机构,对不履行法律职责的单位、组织和个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并取缔非法的诊疗场所和服务机构,保证流动妇女能享受到正规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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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策二:开发社会综合保险险种与服务项目

    开发一些流动妇女能负担得起的社会保障险种,增加她们可以享受的健康福利;要由政府牵头,定期综合治理联席会议,发挥政府综合治理各职能部门的资源优势,动员工、青、妇等组织把落实流动妇女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权益作为其一项重要活动;规定用工单位、物业管理部门等有责任维护本单位内和辖区内的流动妇女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权益,并建立奖励机制,奖优罚劣。

    对策三:建立户籍地与现居住地的协调机制

    由政府牵头,定期召开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管理服务协调会议,定期对各地管理服务职责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在评估时听取被服务者的意见;对各地完成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管理服务职责情况建立全国通报制度,对做得好的和不好的分别给予奖励和处罚;在流动妇女多的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设立专门机构,对产生的问题及时进行交流和解决。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一些地区正在为解决这些问题进行探索。在广东、湖北、辽宁的一些城市,政府和一些企业、医院尝试把外来人口和持低保救助卡的贫困人口作为服务对象,对外来贫困人口产妇生产和外来妇女看病费用实行最高限价等。有关专家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流动人口将越来越多,流动妇女的生殖健康问题对经济发展、人群健康和社会稳定都有着重要意义。这部分人群一定要受到应有的重视。(魏萍),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