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中医药 > 中医药快讯 > 相关资讯
编号:10772265
夏作理代表建议:尽快制定我国的《传统医药法》
http://www.100md.com 2005年3月18日 中国中医药报 于丽珊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泰山医学院的夏作理教授近年来一直投身于传统医药发展的调研工作,并力求传递基层最真实的声音。为此,记者近日就传统医药立法的相关问题对其进行了专访。

    夏作理指出,当前传统医药的发展模式和服务理念与人民群众对中医医疗服务的需求还有一定差距,传统医药临床和学术水平发展相对缓慢,其理论与技术创新尚未取得突破性进展,传统医药的特色和优势还不够突出。同时,我国传统医药服务网络薄弱,特别是农村传统医药服务网络不健全,服务能力不强,人才缺乏,整体素质不高。目前,除国家和少数省份外,全国大部分省都没有相对独立的传统医药管理机构;大部分地、市级卫生部门没有设置中医管理机构;县级卫生部门甚至没有专人管理中医,尚未形成有效的中医管理体系,管理工作在基层难以落到实处。为适应当前传统医药工作的需要,他建议,应尽快将制定《传统医药法》工作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

    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发展传统医药工作的规定过于简单、操作性差。夏作理分析了其中的原因:一是传统医药立法进展缓慢、体系仍不完善。二是立法分散交叉。有些模仿西医药管理模式,没有体现传统医药的特殊性。例如中药院内制剂、中药新药研制没有按照中药的特点来评价,而是按照化学药的要求来审批。三是有些法律内容过时或存在空白,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对中医临床技术准入、中药处方颗粒使用、中药材自种自采自用等内容都没有明文规定。

    《传统医药法》应包括哪些内容?夏作理建议,要确定立法的目的、意义,传统医药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以及发展传统医药应遵循的原则、立法的适用范围等;坚持中西医并重、中西医结合、中医中药结合;国家实施保护、扶持、促进中医药发展的方针政策;中医药发展与卫生发展相结合;自主发展与开放兼容相结合;运用传统技术和现代科学技术相结合等。明确各级政府在扶持、发展中医药方面的职责,以及各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责任。此外,还应对机构与人员、保障措施、教育与科研、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具体规范。,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