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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630975
如何确认行政违法行为的“连续状态”及追罚时效
http://www.100md.com 2005年3月26日 《中国医药报》2005.03.26
     [案例]*6')0d?, 百拇医药

    某药店主人甲某自2001年11月开始至2005年2月期间,分别4次销售假药:2001年10月间销售货值1000元的假药;2002年2月10日至20日销售货值2000元的假药;2003年7月至8月销售货值1200元的假药;2005年2月23日再次销售货值500元的假药时,被药监执法人员查获。*6')0d?, 百拇医药

    [分歧]*6')0d?, 百拇医药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对甲某于2003年7月至2005年2月销售假药行为应立案查处没有争议,但对甲某2001年和2002年分别两次销售假药行为是否超过追罚时效,能否合并立案查处产生争议:*6')0d?, 百拇医药

    第一种意见认为,已超过追罚时效,不能合并查处。*6')0d?, 百拇医药

    第二种意见认为,未超过追罚时效,应当合并立案查处。虽然《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又规定了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时起计算。甲某实施的4个违法行为,属于连续状态,未超过追罚时效,应当合并立案查处。*6')0d?, 百拇医药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6')0d?, 百拇医药

    (案件提供:福建省三明市药品监管局 杨秀梅)*6')0d?, 百拇医药

    [专家评析]*6')0d?, 百拇医药

    一般意义上,两年时效的计算是简单的,比如驾驶员违反交通规则痈梦?br>法行为发生开始计算两年时效。但是涉及到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时候,则需要进行一些特别的考虑。*6')0d?, 百拇医药

    行政法理论上对于违法行为的连续或继续状态没有深入的理论研究,在这一方面,刑法理论上有更深入的理论研究。根据我的理解,继续状态核心在于只有一个违法行为,而且该违法行为的状态持续存在,如没有出租车牌照而进行出租车营运;而连续状态是指有多个违法行为,而这多个违法行为基于一个故意,侵犯同一客体,在客观上表现为同样或类似的行为方式,如多次“私自开拆他人信件”。*6')0d?, 百拇医药

    《行政处罚法》规定上述两种状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时效计算,从行为终了之日起。但是在区分连续状态还是继续状态时,法律上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的确定是非常重要的,该构成要件在每一个具体的违法行为构成中均不一样。*6')0d?, 百拇医药

    具体到本案,判断甲某销售假药行为的状态需要考虑如下内容:*6')0d?, 百拇医药

    1.法律规定的销售假药是指销售状态,而不是“售出”,本案件中的销售应属于销售状态,而不是“售出”。*6')0d?, 百拇医药

    2.本案中没有描述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即其是否明知是假药而销售。因为事实上和法律上存在不知道假药而销售的情况,如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如行为人没有主观过错,则销售假药的多个行为就不能被理解为连续状态,因为缺乏主观要件;而应该被视为多个独立的违法行为单独计算处罚时效;本案件中如果行为人明知是假药而销售,并且其自始至终都有销奂僖┑墓室猓敲次蘼巯?br>的是什么假药,均可以判断为是违法行为的“连续状态”。当然,实践中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很复杂的。*6')0d?, 百拇医药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吕立秋)(杨秀梅;吕立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