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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盘归产妇所有——卫生部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http://www.100md.com 2005年4月18日 《家庭医生报》2005年第16期(总第1001期 2005.04.18)
     卫生部近日批复山东省卫生厅有关青岛市卫生局《关于产妇分娩后医疗机构如何处理胎盘问题的请示》。批复说,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王卓伟 新华社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