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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押“艾滋犯罪人员”是政府的责任
http://www.100md.com 2005年4月25日 人民网
     有关媒体日前报道了一伙扒手自染艾滋以避抓捕的新闻,据称,目前杭州还有很多这样的艾滋扒手。关于“艾滋犯罪人员”的处理问题顿时成了社会热点,笔者认为收押“艾滋犯罪人员”是政府不容推卸的责任。

    对于艾滋犯罪人员,警察抓了又放,放了又抓,主要是以为在这方面出现了法律的真空。《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中规定:“看守所收押犯人,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不予收押。”《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第二十条也规定:“患有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不宜收入强制戒毒所,而应当限期在强制戒毒所外戒毒。”这样就可能造成“看守所不收,劳改场所不收,监狱不收”的尴尬场面。实际上,从医学上说艾滋病是属于“慢性传染病”,而不是“急性传染病”,法律并没有给他们留下漏洞,艾滋犯罪人员并不享有法外特权,因此只要证据确实,相关执法部门就应对他们刑拘、提起公诉和判处刑罚。

    造成对艾滋犯罪人员“抓了又放,放了又抓”的另一个原因就是没有合适的关押场所。艾滋病毕竟是一种很特殊的传染性疾病,因此必须有专门专业的关押场所;同时还要时刻准备着对艾滋病犯罪嫌疑人进行医疗方面的救助;加上艾滋犯罪人员的数量的确有限,还要抽出适当的看押人员。这样,收押艾滋犯罪人员的成本就比较高昂了,有些地方出于经费的考虑,就采取了将艾滋犯罪人员抓了又放,放了又抓的做法。实际上,如果他流窜社会作案或者恶意传播艾滋病,造成的社会成本将更大。这方面武汉市已经为我们作出了榜样,武汉市公安局监管处已经投资70余万元在市郊偏僻位置专门设置了一个单独关押点,由7名看守民警来看管一名艾滋犯罪人员。

    艾滋病已经成为一个危害性很大的社会问题了,已经造成人们对公共安全的担心。对艾滋犯罪人员的疏忽,有可能造成社会治安的一系列问题,纵容了艾滋病人的犯罪行为,一方面他们有可能变本加厉地实施犯罪,给公民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极大威胁;同时在他们犯罪后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罚,有损法律的威严;另一方面也使得艾滋病人本身难以得到有效治疗,于健康不利。法律真空是不存在的,社会成本也不是借口,收押“艾滋犯罪人员”是政府不容推卸的责任。政府部门应该积极行动起来,协调公安、司法、卫生等部门,落实专用经费、专门场所和专业人员,对他们进行收容、劳教、观察、治疗,建立一个高效的工作机制。,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