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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提醒 签订劳动合同要写明职业病相关内容
http://www.100md.com 2005年5月1日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5月1日电(记者杨维汉、周婷玉)我国将每年4月的最后一周至5月1日国际劳动节定为全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日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劳动和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郑尚元提醒广大劳动者,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写明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6'(0d;, 百拇医药

    和待遇等。&6'(0d;, 百拇医药

    郑尚元说,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合同中应注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职业病危害的行业种类,以便将来分清彼此责任,尤其是轻度职业病人更应该确认职业病生成的场所和时间,其中,劳动合同就是最直接的证据。同时,劳动者在获得相关知情权之后,也应加强自身防护。&6'(0d;, 百拇医药

    据了解,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条款。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权,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权,对工作场所状况及职业病相关防护措施的知情权,要求健康工作条件权,检举控告权,拒绝违章作业权,职工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权,要求赔偿权。&6'(0d;, 百拇医药

    卫生部卫生执法监督司有关负责人表示,用人单位不能以招用“临时工”为借口,侵害劳动者的权益。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了。用人单位如果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相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用人单位不能以招用的是临时工为借口,侵害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