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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577926
美国药品注册与知识产权保护
http://www.100md.com 《中华现代中西医杂志》 2005年第1期
1专利保护,2行政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在美国已深深地扎根,美国宪法第l条就规定对创新成果实行专利保护,国会根据这条原则,在1793年颁布了基本专利法,所有工业的创新者都能依靠专利保证他们的发明创造,并且能有机会收回他们的开发成本。新药开发是一项高投入、高风险、周期长的过程,制药公司需要从成千上万的化合物中进行不断的筛选、试验,花费大量的人力、财力才能得到最后的成功。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以研究为基础的制药工业,对于促进新药的不断创新,是非常必要的。对于药品的知识产权保护美国采用的是专利保护及行政保护(非专利保护)两种形式。

     1 专利保护

    美国药物的专利是由专利商标局(patent trademark of-fice)来批准、执行。美国的专利保护期限,在1995年6月8日之前是专利商标局批准专利后的17年,但是根据乌拉圭回合谈判(The Uruguay Rounds Agreements Act)的要求,在1995年6月8日之后改为至专利商标局首次受理之后的20年。虽然药品的专利时间同其他产品的保护时间一样,但由于药品的特殊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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