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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现场检查笔录须谨慎
http://www.100md.com 2005年6月11日 《中国医药报》 2005.06.11
     结合执法实践,笔者认为,现场检查笔录制作应注意以下事项:1.遵循客观性、真实性原则:没有亲眼看到的不能记;分析判断的不能记;群众举报的不能记。2.遵循合法性原则:一是程序必须合法——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时,必须有被检查单位人员在现场,记录结束后要被检查人核对、签名。二是手段必须合法——现场检查笔录及录像、拍照等都应该公开进行,不能今天检查,第二天才完成笔录。3.遵循相关性原则:要记录与发现的违法事实、行为相关的,与检查类别相关的内容。4.记录顺序应与检查、勘验工作的顺序一致。在检查过程中,拍摄现场照片,提取证物的,也应同时记录下来,这样可避免记录内容失实、误差、遗漏、重复和紊乱。5.重点记录主要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以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加以认定。就行政相对人而言,违反义务性条款的事实与违反禁止性条款的事实相比,后者是主要违法事实;违反禁止性条款的事实与造成危害后果的事实相比,后者是主要违法事实。抓住重点,就为执法人员进一步的具体行政行为打下了基础。6.记录要准确、具体。不能以抽象概念代替具体的描写和叙述,不要使用模糊性语言,如“大约”、“好像”、“左右”等不确定词语。7.对于现场调取证物和现场拍照等内容,笔录要注明证物和拍照物品所在的位置、名称、数量、状态和标记等,使其互为印证,互相补充,构成证据链。8.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和“查封扣押”措施的,在记录中应该详加叙述。9.一个案件多个现场或同一现场进行多次检查时,不能综合起来只制作一份笔录,而应分别制作。10.用语规范、字迹工整、无错别字、名称准确。

    四川省广元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刘伟军,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