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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献血指标是顺应法治之举
http://www.100md.com 2005年6月14日 新华网
 
取消献血指标是顺应法治之举

取消献血指标是顺应法治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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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吴钩

    在今年两会上,曾有政协委员建议改变目前存在的向大学分配献血指标、“摊派”献血任务的状况,鼓励学生自愿献血。近日,北京市卫生局在答复这一提案时称,今年北京市将扩大自愿献血的高校范围,逐渐取消献血指标下达模式(4月29日《新京报》)。这意味着,自义务献血法实施以来,为解决采血不足而在高校下达献血指标的组织献血模式即将淡出历史舞台。

    以下达献血指标来强制大学生义务献血,应该是过去计划体制下过分迷信行政动员力量的残余习惯,这一做法早已为人诟病,去年北京某高校为防止一些女生以来月经为由逃避献血、居然采取强制女生脱裤子检查的“非常手段”,从而引发了舆论界对献血指标的普遍质疑和批评。在我看来,献血指标的取消无疑是顺应法治要求、尊重公民权利的体现。

    现行《献血法》明确规定,“国家提倡18至55周岁健康公民自愿献血”,也就是说,政府对待公民献血的态度是“提倡”、“鼓励”,法律并没有授予政府强制公民献血的权力;对公民来说,献血乃是基于“自愿”的行为,可以自愿献血,当然也可以自愿不献血。在《献血法》颁布实行之后,政府行政部门又给高校下达“在校三年级65%比例组织献血”的指标,必然容易导致校方为完成这一指标而采取强迫学生献血的措施。于是献血指标的行政命令与《献血法》所体现的权利精神不可避免地构成了紧张关系,法律尊重公民不参加献血的权利,但因为有献血指标,公民的这个权利又往往被行政力量剥夺,毫无疑问,这是有违法治原则的。因为法治首先意味着依法行政,权力不得越过法律划定的边界侵犯公民权利。

    《献血法》中关于“国家提倡18至55周岁健康公民自愿献血”的规定,实际上也是给“公民献血”的性质给出了定义,即法律承认献血属于公民社会义务的范畴,是应该由公民自主调节的事情。虽然献血具有明显的公益属性,但这决不意味着献血可以上升为一种国家强制行为。现行《献血法》以提倡而不是强制的措词鼓励公民献血,正是体现了国家法律在对待公民社会义务上的务实的态度。

    将献血指标放置在法治情景下进行观察,它的不合法性是显而易见的,即使下达指标的目的在于增进公共利益,但目的的正当并不能证明手段的正当。以正当手段促进正当目标,这也是法治的一个基本原则。现在,行政部门以壮士断腕的勇气取消献血指标,当然是顺应法治要求之举。,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