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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改革破题——高管激励机制出现契机
http://www.100md.com 2005年6月21日 《中国医药报》 2005.06.21
股权分置改革破题——高管激励机制出现契机

     困扰国内证券市场发展的重大制度问题——股权分置最近出现突破性进展:经国务院批准,4月29日证监会宣布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紧接着由证监会遴选的4家上市公司推出解决股权分置的实施方案。股权分置改革经过长期的酝酿和争论,在充分权衡证券市场各方主体的短期利益、国内资本谐》⒄沟某ぴ独?br>益之后,已艰难破题。

    从历史的角度观察,股权分置是国内特定经济条件下的特殊产物。我国经济体制改革27年来一直采取稳步推动的渐进性策略。反映在证券市场的发展与建设上,原清一色的国有企业通过择优进行股份制改造,以降低国有资本对国有企业的持股比例,向社会法人及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资金以实现上市目标。但上市公司国有法人股和社会法人股暂时不能在证券市场上直接进行交易流通,二级市场的流通股仅限于上市公司经核准的公开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份。也就是说,截至目前,证券市场可流通股份仅占深沪股市1377家上市公司总股本数量的约1/3,而绝大多数股权一直隔绝于二级市场大门之外。这种允许少量股份进行交易的制度安排,对国有企业深化体制改革、证券市场发育和发展、国民经济稳定快速健康地发展都起到了完全必要和非常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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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过,股权分置长期束之高阁、悬而不决,这一制度性缺陷越来越成为直接影响资本市场发展、完善的障碍。它在上市公司内部表现为“同股不同权”,在证券市场表现为股权的内在价值被扭曲。既加剧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非流通股东与流通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造成实际上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侵害。

    更不公平的是,股权分置的情况下,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非流通股享受资本市场融资的好处,风险却由中小股东或流通股东承担。因此,改革解决股权分置的问题无法回避、刻不容缓、势在必行。从本质上讲,有助于推动国内资本市场内部机制的转换,消除制度造成的“同股不同权”的股权价值差异,强化证券市场对上市公司的约束机制。而就证券市场发展现状而言,它对稳定市场、行情回升提供了可预期性,也对资本市场功能的恢复将产生重要的影响。

    目前,市场各方对股权分置改革似乎不存在太大的争议,随着4家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公司实施方案出台,市场各方开始将各方案中涉及对流通股“对价”补偿方法是否合理,换取非流通股上市是否为多数流通股股东所认可这一焦点上争持不下。其实,股市经过长达4年之久的持续调整,无论4家试点公司的补偿办法多么优厚,都只能尽其所能做到相对合理,终究不能完全有效抵消投资者在漫漫熊市中蒙受的投资损失。所以,过分纠缠于试点公司股权分置实施方案中对既往的损失“对价”补偿是否合理,没有太大的意义,而着眼于试点公司的基本面,观察试点公司能否在股权分置改革后继续显示业绩的成长性,才是关键点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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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上,导致国内证券市场长期低迷的根源,除了源于股权分置这一制度性缺陷外,还有上市公司盈利水平不高,投资者投资回报率较低等原因。而隐藏在上市公司赢利不理想的背后是,由于上市公司大都在经股份制改革上市的体制转换后,并没有建立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有效激励机制,因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并没有充分发挥,致使上市公司盈利的潜质得不到深入挖掘。

    在国内,目前上市公司实行的主要激励形式为年薪制。有的公司采取了股份期权制试验;有的公司则采取与完成计划经营业绩指标挂钩的现金或实物奖励办法。上述激励形式除了年薪制相对稳定外,其它办法大都属于试验性质,缺乏制度上的保障,更无法形成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长效激励机制。而在国外,上市公司以持有一定数量或比例的上市公司股权来激励高级管理人员早已制度化。这或许是国外发达国家资本市场上市公司整体业绩优于国内上市公司的重要因素之一。

    借鉴国外经验,股权分置改革进胧缘憬锥危谏鲜泄窘⒂胪晟聘?br>级管理人员的激励机制提供了绝佳的历史性契机。具体办法为,包括股权分置试点公司在内的上市公司在设计实施方案时,从大股东持股中拿出一定比例股份,直接奖励、划拨以及按一定价格转让给高级管理人员;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在服务上市公司期间不允许转让或者流通;对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实行弹性管理,与业绩挂钩等等。

    我们有理由相信,股权分置改革与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激励机制形成,完全可以同步推进。因为,无论是解决股权分置,还是建立激励机制,归根结底都是为了推进资本市场规范发展,促进资本市场主体上市公司质量提升,两者相辅相成、不可分割。

    图为第一批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企业三一重工的网上说明会。

    文/白玉, 百拇医药